叶建明:香港某些大状为何要装糊涂?

        文 | 叶建明

  不甘寂寞的反对派对“一地两检”群起“讨伐”,找出的理由千奇百怪。不过,由于直接反“一地两检”始终得不到民意支持,反对派不得不把“一地两检”争议转向“法律”层面。

  于是,近日就出现了大律师公会的声明,认为基本法并无就“一地两检”提出规范的条文,而人大常委会也没有“提出任何基础及理据”,所以人大常委会对“一地两检”合作安排的决定,“已不能弥补地侵害了基本法的完整”……不过,市民这次不会再上当。

  借“法律”攻击“一地两检”

  “一地两检”仅仅是一个通关方面的安排,是一种高效便民的措施。一直以来,广大市民都是据此理解,他们相信“一地两检”远比两地各检甚至多地各检更方便可行,更能满足对出行方便快捷的需要。

  “一地两检”本质上是关于交通运输安排的“常识”问题,是市民的利益所在。更重要的是,这种常识有许多先例可比对,实施已经十年的深圳湾“一地两检”、美国─加拿大机场和火车站之间的“一地两检”、英法之间的“一地两检”等,都是大同小异。民意相信常理而不理会反对派的歪理学说,反对派在反对“一地两检”的动员力量上便无法占据上风。

  为此反对派很焦虑,他们需要找到一个“合适点”来撬动民意,于是开始专攻“法律”来煽动舆论。他们声称“一地两检”在基本法内没有表述,因此“一地两检”违反基本法,破坏香港法治,阻碍港人自由。他们拒不承认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及其立法、释法、监督执法的角色。

  人大常委会作出“一地两检”合作安排决定后,他们便将问题的讨论转往一般市民不甚了了的法律细节上,企图以其“法律专业地位”和“影响力”赢得话语权。不过,此一如意算盘也难以打响。

  人大决定提供法律依据

  人类社会一直在进步,原有法律条文没能涉及的比比皆是。就像高铁“一地两检”,二十多年前,谁又能有先见之明?但没能预测不等于束手无策,法律条文的不断增加和丰富,并不意味着对过去法律的否定,而是对新事物的新认知。事实上,基本法的内涵也是在二十年的实践中不断丰富的,其中,也包括人大常委会对基本法的解释。

  全国人大常委会作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常设机关,对实施基本法、处理重大法律问题所作出的决定,具有宪制性地位和最高法律效力。国家宪法有相关的明确表述:全国人大有立法权(第58条),法律解释权及监督权(第67条),还有对香港的所有法律及行为是否符合或抵触《基本法》作最终决定的权力(第67条),强调“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第31条)。

  事实说明,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一地两检”合作安排的决定,源自于国家宪法的授权,符合“一国两制”方针,符合宪法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为在西九龙站设立口岸实施“一地两检”进一步提供宪制性法律基础,为国务院批准内地在西九龙站设立口岸并派驻机构依法履行职责,提供了法律依据。

  经过二十年的风风雨雨,市民对某些大状耸人听闻的言论已经有了免疫力。从最早的吴嘉玲案,到菜园村反高铁,桩桩件件,反对派“大状”都是站在民众利益的对立面,站在民意的对立面。

  有人说,是因为这些大状对宪法与基本法之间关系缺乏足够的理解,才会产生这些对立冲突。有的说这是大陆法系和普通法系的冲撞。当然,我们不愿简单断言,某些人是以“法律”手段来掩饰其政治目的。但是,既然是“资深大律师”,回归也有二十年了,回归以来发生数次法律争锋,再有人大释法,他们真的没有理解不同法系之间的差异,没有理解宪法与基本法之间的关系?

  事实上,他们一直不承认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宪制地位,不尊重国家最高权力机关,不承认中央对香港拥有全面管治权。如此揣着明白装糊涂,其目的究竟是什么还不清楚吗?

  中华海外联谊会理事、福建省政协常委

责任编辑:张寻 DN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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