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区政府昨日就部分人士对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一地两检”决定的质疑作出回应。回应不仅内容坚实、观点明确,而且十分及时和必要地澄清了大律师公会等言论造成的偏差和误解,有助市民进一步理解和接纳“一地两检”的合法安排。
自全国人大常委会就作出决定以来,反对派以及大律师公会等团体反应强烈,指人大常委会的“决定”为“说符合就是符合”和“人治”。
特区政府在回应中首先指出,政府不会单纯为了便捷或提高经济效益而破坏“一国两制”或违反《基本法》,在过去一段时间已反覆研究过不同的“一地两检”方案,以及当中涉及的法律问题,包括基本法第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二条等相关条文的不同观点,因此绝不存在为了做“好事情”而漠视基本法或“一国两制”的情况。
事实确实就是如此,而且“层次”是十分清晰和无可置疑的。首先,特区要不要高铁?高铁在全国范围内已四通八达,特区是不是自甘边缘化?而要有高铁,就必须“一地两检”,不能叫国家在所有高铁沿线城市车站都设立口岸,也不能叫乘客未坐定便在深圳搬行李下车受检,要高速高效,就只能在西九高铁总站内设立一个内地口岸,实行“一地两检”。
而在“一地两检”事在必行这一大前提之下,如何避免在“两制”上可能出现的疑虑,特区政府不是不知道、更不是没有想过办法去努力解决,但无奈基本法起草、制订于二、三十年前,高铁则是现代产物,什么十八条、二十条都不能适用,“附件三”规定的是全港实施的内地法律,如焚烧国旗,在中环烧是犯法、到了旺角烧也是犯法,但内地边检人员出了内地口岸区就无权执法,单是实施范围已有天壤之别,如此又焉可“对号入座”?硬要套用才是违反基本法。
因此,诚如昨日“回应”所说,特区政府正是在充分尊重法治和“一国两制”的前提下,努力为“一地两检”寻求法理基础。而是次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决定”的整个过程,是由特区先与内地签订“合作安排”,然后由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最后经分组讨论后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投票通过作出“决定”,完全符合国家宪制程序。换言之,“决定”是完全依据国家宪法及相关程序而作出,具有法律效力,并非只是行政决定,亦不是“某人说了算”,更遑论是“人治”或基本法的“倒退”。
事实摆在眼前,“一地两检”明明是一项必要安排,一些人为什么偏要“鸡蛋里挑骨头”、无风起浪,硬要将之扭曲为一件坏事,甚至连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宪制地位和最高法律效力也要质疑?他们要的到底是什么?是不要高铁、不要“一地两检”?还是根本就不要“一国两制”、国家宪制和中央对港的全面管治权?否则,明明合宪合法的“一地两检”,为什么会被歪曲为“常委说了算”?(本文为大公报社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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