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图:“一地两检”对香港原有的出入境制度没有任何损害 资料图片
大公报讯(记者 黄仰鹏)深圳大学港澳基本法研究中心主任邹平学接受《大公报》访问时表示,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批准“一地两检”《合作安排》的决定,符合宪法和香港基本法,这种宪制性决定的法律效力不容置疑。他指出,“一地两检”《合作安排》符合“一国两制”原则精神,人大常委会明确了《合作安排》的法律效力和落实程序,将为顺利解决“一地两检”的法律依据提供最高的保障,也为国务院批准内地在西九龙设立口岸派驻机构依法执行职务提供法律依据。
邹平学表示,人大常委会批准“一地两检”的《合作安排》,走完了“一地两检”“三步走”的第二步程序中的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而且还提出要求,特区政府应该立法保障合作安排得以安排落实,这也赋予了《合作安排》法律效力,对广深港高铁香港段如期通车,接驳内地高铁网络,具有关键的意义。
新形势新时代发展需要
邹平学强调,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批准“一地两检”《合作安排》的决定,是符合宪法和香港基本法的,这种宪制性决定的法律效力不容置疑。他认为,“一地两检”通关《合作安排》适应“一国两制”新形势、新时代的发展需要,是对“一国两制”实践的丰富和发展。十九大报告提出港澳要融入国家发展大局,要促进港澳与内地的全面互利合作,香港高铁西九龙车站“一地两检”的落实,不仅符合“一国两制”原则精神,符合宪法和基本法,也将对贯彻落实十九大报告有关论述发挥积极作用。
针对目前“一地两检”方案存在的一些质疑和争议,邹表明,香港高铁不能实施“两地两检”或“多地多检”,“高铁运输有自身规律,在开放的网络化的高铁上采取“两地两检”是完全不可能的。”他说,如果在深圳进行“一地两检”,香港高铁就沦为往返于香港、深圳的“摆渡车”,投资八百多亿的高铁就毫无意义了。
实行“安排”有三个必要性
他又指出,人大常委会批准《合作安排》,没有改变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行政区划,也没有减损特区居民依法享有的权利和自由,符合基本法规定。西九龙总站实施“一地两检”,不破坏“一国两制”,不损害香港高度自治权及香港法治。
在邹平学看来,香港高铁实行“一地两检”有三个必要性,第一,实现香港高铁与祖国内地高铁的无缝接轨,便民、便商、便利;第二,促进经济融合,保持香港长期繁荣稳定;第三,高铁有利于香港成为21世纪“一带一路”和粤港澳大湾区的枢纽城市,可以为香港经济发展带来新机遇和新的经济实惠。
邹进一步指出,西九龙站实施“一地两检”具有充分的可行性。他认为,“一地两检”并非新概念新事物,在许多国家都有先例。“此前深圳湾口岸实行的“一地两检”也有过争议,曾有人担心开通后会产生很多法律争议,但目前来看深圳湾口岸并没有产生任何争议。”其次,“一地两检”没有改变香港与内地的出入境制度。“一地两检”只是把香港与内地的查验机构汇聚在一个地方,没有合并成一个机构,对香港原有的出入境制度没有任何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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