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图:林郑月娥表示,政府最迟明年二月初向立法会提交“一地两检”本地立法草案,期望在暑假休会前通过方案。律政司司长袁国强(左)、运输及房屋局局长陈帆(右)一同出席记者会 大公报记者黄洋港摄
大公报讯(记者李淇、冯瀚林)全国人大常委会昨日全票通过在广深港高铁香港段西九龙站实施“一地两检”合作安排决定,高铁“一地两检”安排完成“三步走”的第二步。行政长官林郑月娥对决定表示欢迎,强调“一地两检”毋庸置疑是最佳方案,政府最迟会于明年二月初启动“第三步”,向立法会提交“一地两检”本地立法草案,期望在暑假休会前通过方案。律政司司长袁国强表明,全国人大常委会是最高国家权力的常设机关,根据国家宪法及基本法处理“一地两检”,优点是在宪制基础上以更高的层次去处理问题,赋予坚实法律和宪制基础,不存在所谓“凌驾”基本法的情况。
特区政府昨日傍晚召开记者会解释高铁“一地两检”安排的法律依据。林郑月娥于开场时表明,欢迎人大常委会通过“一地两检”《合作安排》的议案,形容有关决定不但释除了“一地两检”法律基础的疑虑,亦为实施《合作安排》提供稳健的宪制和法律基础。
她强调,“一地两检”安排并没有损害香港的高度自治,相反是确认了政府和内地有关方面,在西九龙站设立口岸,并实施“一地两检”相关问题协商,作出适当安排。她又指,有关决定没有改变特区行政区域的范围,反驳反对派“割地”的指控并不成立,重申内地人员不会在内地口岸区以外的地方执法。
方案获大部分港人接受

林郑指出,“一地两检”是“一国两制”实践中遇到的新情况,非当年草拟基本法时可预见,对此特区政府与内地有关部门过去已多番作出研究、考虑,确保安排必须符合“一国两制”、不违反基本法。她表明,有关条例草案最迟会于明年二月初启动提交立法会,并争取在暑假休会前通过,以配合高铁香港段第三季通车;呼吁立会以务实理性态度审议。
袁国强重申,“一地两检”符合基本法,亦没抵触第18条,即“全国性法律除列于本法附件三者外,不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他解释,按《合作安排》规定,西九龙站的“内地口岸区”将被视为“处于内地”,适用对象是身处内地口岸区的高铁乘客,与第18条情况完全不同,“相类似的条文在深圳湾模式亦有采用,由于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合作安排》,因此亦为将‘内地口岸区’视为‘处于内地’的条文提供法律基础。”
袁国强:类似深圳湾模式
袁国强承认,政府曾就“一地两检”的适用条文考虑过不同建议,包括《基本法》第20条,向特区政府赋予额外权力实施“一地两检”,但其后留意到社会对此意见各异,故经全盘考虑,人大常委会决定以批准决定的方式,处理“一地两检”更适当。他又提到,“一地两检”的草案会跟深圳湾口岸模式类似,但落实细节方面仍待讨论,如《合作安排》中有六个范畴适用香港法例,当中是否需要“细化”、条文字眼是否适当等,都是本地立法须处理的问题。他强调,方案最终通过的权力在立法会议员手上,不认同议员是“橡皮图章”。
被问到特区政府将来如果未能就基本法23条立法,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否可以用今次处理“一地两检”的方式在香港实施,袁国强回应说,不应该将两者扯上关系。他指:“‘一地两检’主要是一个交通运输的问题;但是23条很清楚基本法订立时是已给予香港特区一个宪制责任。
“一地两检”法律基础稳固

多位法律界人士指出,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一地两检”决定,为“一地两检”提供了稳固的法律基础。有议员认为,日后即使有人向香港法院提出司法覆核,成功机会将近乎为零。
行政会议成员、资深大律师汤家骅指出,“一地两检”具有足够的法理依据,基本法第七条授权特区政府出租土地,而今次人大常委会未有引用第20条,反映人大常委会认为毋须额外赋权。
城大法律学院副教授、经民联立法会议员梁美芬认为,“相信日后即使有人向香港法院提出司法覆核,成功机会近乎零。因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属于国家行为。”
基本法委员会委员陈弘毅表示,基本法订明特区有高度自治权,而特区政府自行决定与广东省政府签订《合作安排》,之后要经本地立法才可实施“一地两检”,属自治权的体现。
香港中小型律师行协会创会会长陈曼琪表示:“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一地两检’安排,有法可依,是合宪合法合情合理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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