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图:林郑月娥昨在北京出席《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就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或刑事检控等情况相互通报机制的安排》签署仪式。林郑月娥(后排左)与公安部部长赵克志(后排右)见证保安局局长李家超(前排左)与公安部港澳台事务办公室主任孙力军(前排右)交换文件
大公网12月15日讯(记者孙琳、李淇、朱晋科)特区政府与内地签署通报机制新安排,就通报两地居民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及非正常死亡等个案,两地将在通报时限、内容、范围、渠道四方面提升效率和透明度,包括首次加入通报时限,涉及国家安全罪行需要在30日内通报,另外亦将廉署加入香港向内地通报范围。新安排明年二月起实施。
在行政长官林郑月娥和公安部部长赵克志见证下,保安局局长李家超与公安部港澳台事务办公室主任孙力军昨日在北京签署《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就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或刑事检控等情况相互通报机制的安排》(通报机制新安排)。出席的特区政府官员还包括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局长聂德权、警务处处长卢伟聪、入境事务处处长曾国衞、海关关长邓以海、行政长官办公室主任陈国基及廉政公署执行处助理处长何景扬。
涉刑事七工作天内通报
政府发言人表示:“通报机制属行政安排,须在尊重双方有关法律的基础上进行,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影响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或被刑事检控的人及其家属依照法律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李家超会后在驻京办会见传媒。他指出,新安排首次加入通报时限,提升效率。一般案件将在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提出刑事检控等翌日起七个工作天内通报;重大复杂刑事案件最迟需在14个工作天内通报;涉及恐怖犯罪活动、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个案则须30个工作天内通报。至于通报的内容将会标准化,除了涉案人士的个人资料外,亦需提供犯案者的罪名及法律基础,以及扣留地点等等。
李家超又指出,双方同意如认为有事项未通报或有疑问时,可随时向对方查询,并需于30个工作天内回覆。他续指,新安排要求所有按内地法律有权对香港居民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机关,即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海关缉私部门和检察机关,按文本作出通报。同时,新增廉政公署作为香港向内地通报的执法单位。

通报渠道方面,他表示,内地通报单位为公安部港澳台事务办公室,香港通报单位为香港警务处联络事务科。此外,公安部授权海关总署缉私局、上海市公安局和广东省公安厅,直接向香港通报单位通报,使通报更具效率,但不包括军方部门。李家超指出,新通报机制安排的作用,是为受到刑事强制措施的两地居民的家人知道有关情况,并能因此聘请律师进行维护权利程序,强调新安排主要是为了保障港人的法律权利。
内地向港通报逾万五次
香港与内地自2001年起建立通报机制。安排订明两地政府相互通报有关向对方居民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或提出刑事检控,以及对方居民在本方区域内非正常死亡的情况。
自机制实施至2017年11月30日,内地向香港作出共15,179次通报。去年六月,两地启动检讨通报机制的安排,务求可以改善通报时间和透明度,以及更好地保障两地居民在法律下应有的权利。
议员赞增透明度 助港人释疑虑
特区政府与内地就通报机制的新安排达成共识,明年二月一日起实行,其中涉嫌恐怖犯罪活动、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最迟在三十个工作日内通报。有议员表示,新机制将反恐和国家安全相关案件加入通报范围,令机制更清楚和加强透明度,相信有助释除港人疑虑。
前保安局局长、新民党主席叶刘淑仪表示,欢迎新通报机制,认为涵盖范围大:“公安部、国安部、海关、检察院,所有强制刑事执法权力的部门,已经包括进去。”她又指,虽然通报机制在2001年生效,至今才完成检讨是太迟,但亦是一个进步,通报内容标准化,相信有助被捕港人。
对于民主党涂谨申质疑中纪委是否亦受限于通报机制,叶刘淑仪指,中纪委属于党机关,不隶属于国务院,因此通报机制并不适用于中纪委,但其他国安部门和公安机关都已经包含在内。
亦有人危言耸听称,通报机制为23条立法铺路,港人随时可被押返内地。立法会保安事务委员会主席、民建联副主席陈克勤表明,新机制将反恐和国家安全相关案件加入通报范围,令机制更清楚和加强透明度,相信有助释除港人疑虑。
他建议,如果涉及广东等邻近本港的拘留事件,可缩短通报期,亦希望有关方面澄清,在什么具体情况下,可将通报期延长,期望新机制可于实施一年后再检讨。
对于涉及恐怖犯罪和国家安全罪行可于30天内通报,比其他案件的通报期长,陈克勤指,这是因为有关案件所涉的搜证过程较复杂,通报期较长是可以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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