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口指“言独者无罪” 陈文敏“变脸”自打嘴巴

香港大学法律学院前院长陈文敏

  大公网4月14日讯(记者甘瑜)针对有人大肆鼓吹、煽动他人以行动“香港建国”,各反对派中人均声称根据现行法例“讲吓无罪”,因为香港有“言论自由”,包括香港大学法律学院前院长陈文敏早前接受电台访问时就如是说。不过,本报记者发现,陈文敏在去年接受“国际特赦组织香港分会”访问时,就清楚指出现行的《刑事罪行条例》的条文“严苛”,“任何人作出、企图作出、准备作出或与任何人串谋作出具煽动意图的作为”,又或者“发表煽动文字”,已符合入罪条件。想不到陈文敏这么快就打倒“去年的我”。

  曾称煽动分裂可定罪

  陈文敏早前接受电台访问,称现行法例难以处理“港独”主张,除非有关人等有行动去实践“港独”,如武力夺权等。他又声称,香港有言论自由,不能单以讲“港独”去定罪。

  不过,根据陈文敏去年接受“国际特赦组织香港分会”《人权》杂志的访问,在记者问他香港是否有需要就香港基本法二十三条立法时,陈文敏当时称,二十三条立法“并无需要”,因为现行法律已对保障国家安全、免于分裂等提供保障。

  他在访问中提到,香港的现行法例中,《刑事罪行条例》规管了煽动罪,并谓︰“其第十(一)条很‘严苛’,包括规管‘(甲)任何人作出、企图作出、准备作出或与任何人串谋作出具煽动意图的作为’;‘(乙)发表煽动文字’,即‘以言入罪’;‘(丙)刊印、发布、出售、要约出售、分发、展示或复制煽动刊物’及‘(丁)输入煽动刊物’等。换句话说,即是由发表意见、写书、出版到卖书,已经可以犯法。”

  反口指“言独者无罪”

  他又说到,第九(一)条订明“煽惑他人使用暴力”及“怂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从合法命令”已属煽动意图,已经犯法,又称“条例委实太阔”,“再如叛逆罪,有煽惑叛变及离叛罪,若呼吁解放军不服从中央,呼吁警察或飞行服务队等不服从香港政府,已属违法。”

  有关言论反映陈文敏对煽动“港独”言论违法一事,不单心知肚明,而且十分“熟书”。到今日他和一众反对派却说香港有“言论自由”,不可就此定罪,突然推翻自己,或许正如陈文敏在去年的访问中所说︰“国家安全讨论可以很情绪化。”

  微观点:“言论自由”非犯法保护伞

  记者 甘瑜

  犹记得数年前,有电台节目主持人发起“我最想非礼的香港女艺人”选举,明显只是玩笑话,但因不尊重女性,鼓吹非法行为,随即被社会各界鞭挞,最终连节目也要停播。

  这件事当然不能以“言论自由”为挡箭牌,但为何当有关言论涉及国家民族大义,有人甚至组党明目张胆表示要香港“独立建国”、有人去“争取”外国势力支持、有人要发起“公投”,已经不是玩笑,更非“斋讲”,明明有煽动社会群众的意图及举动时,反对派仍以“言论自由”去为他们、为自己解围?

  “言论自由”往往是反对派发表不负责任言论的保护罩,当年反对香港基本法二十三条立法,他们用尽其言论自由去危言耸听;今日二十三条立法不成,他们又反称该(不存在的)条例其实亦保护了“港独”言论。去年称现时条例更“严苛”、可以“以言入罪”的“学者”,今日反跟你说现时条例不规管“港独”言论,真是“龙门任你摆”,言论要多“自由”有多“自由”。

  “言论自由”固然是香港的核心价值,但这并非唯一,法治精神、社会的繁荣稳定,国家民族大义同样是重要的价值观。若以一句“言论自由”就可随意破坏其他价值,对整体社会而言,到底是福是祸?谨引用孟子一句名言︰“权,然后知轻重;度,然后知长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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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季冰 DN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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