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郑锦满将简体字书籍丢到垃圾桶内、放在书架的罅隙、藏入灭火器柜内等。
大公网4月4日讯(记者 冼国强) “港独”分子又再捣乱,狂言“光复图书馆”。热血公民成员郑锦满前晚在facebook发帖,煽动网民将公共图书馆的简体字书籍下架,并附上所谓的示范短片,片中他将简体字书籍丢到垃圾桶内、放在书架的罅隙以及藏入灭火器柜内。康乐及文化事务署发言人昨日回应指,对事件深表遗憾,又指现时法例已订明任何人不得故意妨碍其他人士使用图书馆设施,而令图书馆藏件遭受任何方式的损坏的人士亦须承担法律责任。有大律师表示,此举有机会触犯“有犯罪或不诚实意图而取用电脑”及“摧毁或损坏财产”罪行。
郑锦满2日晚11时左右在其facebook专页发帖,声称图书馆自2006年起购入多达60万本简体字图书。他又歪曲事实称康文署刻意收起部分繁体图书,以腾出更多空间混杂简体字图书在书架上,鱼目混珠,所以要发起所谓“扞卫公共图书馆行动”。
该帖还附有所谓“教学短片”,郑锦满在短片中声称自己身在“旺角中央图书馆”(实为花园街公共图书馆),他又煽动网民应该自发行动“做到遍地开花,去到每间图书馆度用你嘅自己方式将图书销毁”。郑锦满又将简体字书籍丢到垃圾桶内、放在书架的罅隙、藏入灭火器柜内等。
康乐及文化事务署发言人昨日回应本报记者查询时指,对于近日有人到个别图书馆将馆内架上简体字书籍自行下架深表遗憾。署方呼吁市民须爱惜书籍,切勿妨碍其他人士享用公共图书馆的馆藏,以配合他们对资讯、研究及阅读等需要。发言人又表示,现时法例已订明任何人不得故意妨碍其他人士使用图书馆设施,而令图书馆藏件遭受任何方式的损坏的人士亦须承担法律责任。图书馆职员如发现市民在馆内有违规的行为,均会即时处理。
大律师指触犯刑罪
中澳法学交流基金会主席、大律师马恩国接受本报访问时表示,郑锦满这样做有机会触犯不少罪行,例如在网上发布煽动他人损坏图书的短片,有机会干犯香港法律第二百章《刑事罪行条例》的第一百六十一条“有犯罪或不诚实意图而取用电脑”。一经循公诉程序定罪,可处监禁五年。
马恩国又指,郑锦满将简体字图书丢到垃圾桶内,可能导致这些图书被当作垃圾处理,有机会干犯香港法律第二百章《刑事罪行条例》的第六十条“摧毁或损坏财产”。根据法例,任何人无合法辩解而摧毁或损坏属于他人的财产,意图摧毁或损坏该财产或罔顾该财产是否会被摧毁或损坏,即属犯罪。
马恩国认为,郑锦满所谓“销毁”图书的方式亦有机会干犯香港法律第132AL章《图书馆规例》第29条“故意损坏图书馆藏件、墙壁、门户等”。规例指出,任何人不得损坏或销毁任何图书馆藏件,或图书馆内的构筑物、固定附着物、家具或设备的任何部分。
本报3日以电邮联络郑锦满,惟截稿前未有收到郑的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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