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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飞:政改决定是香港民主重要时刻

  凤凰卫视记者:

  我想问一下李飞副秘书长关于香港普选的问题。因为这在香港目前争议还是很大,我们知道特区政府也花了很大的精力,所以想问一下这次全国人大常委会做出的决定,您认为可能起到什么样的作用?2017年香港行政长官普选是否可以顺利进行?谢谢!

  李飞:

  谢谢你!回答这个问题之前,我想先说几句。我听说今天到场的香港媒体,你们有几家电视台是直播,我想现在香港的广大市民可以看到这个现场,所以借这个机会,我先向广大的香港市民致以问候。

  刚才你提的问题是事关香港普选问题,而且是一个非常重大的问题,所以,为了使现场和透过电视观看记者会的广大香港市民能够更充分地了解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的决定,所以很抱歉,我的回答可能要长一点,要讲得多一点。

  刚刚闭幕的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全票通过了《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普选问题和2016年立法会产生办法的决定》。这个决定明确,“从2017年开始,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选举可以实行由普选产生的办法”。同时,决定还对行政长官普选制度应当遵循的法律框架作出了明确规定。

  这是在香港民主制度发展的重要时刻,全国人大常委会依照宪法和基本法赋予的宪制权力,作出的一个重大决定,是香港民主发展历程中的一项重大决定,是“一国两制”伟大实践历程中的一项重大决定,也是维护香港当前和未来大局稳定、维护广大香港居民和各国投资者根本利益的一项重大决定。它将为正确实施香港基本法,推进2017年行政长官普选,保持香港繁荣稳定,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提供重要的制度保障。

  香港社会围绕普选问题已经进行了多年的讨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在1990年制定的基本法,确立了香港的民主制度,并设定了最终实现普选的目标。回归以来,中央一直在基本法的轨道上,积极推动这套民主制度循序渐进地向前发展,并且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在行政长官选举方面,选举委员会的规模已经从推选委员会的400人,扩大三倍达到1200人;在立法会选举方面,立法会议席总数增加了,直选议席在十年前已经占到全部议席的一半,而且,几年前,全体选民在立法会选举中都平等地行使“一人两票”的投票权。

  2007年,全国人大常委会进一步明确了在2017年实行行政长官普选的时间表。中央、特区政府和广大香港市民都希望如期实现这一目标。鉴于香港社会围绕行政长官普选办法提出了各种各样的方案,在一些核心问题上存在较大的争议,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这个决定,旨在澄清偏离基本法有关规定的错误认识,在遵循基本法关于行政长官普选规定的基础上,确立行政长官普选制度的法律框架,为凝聚社会共识提供法律基础,推动香港社会把普选的愿望变成现实。

  为了使大家对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如何作出决定的,以及决定作出了哪些规定,有一个基本的了解,我想在此给大家介绍一些情况。

  7月15日,行政长官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了关于2017年行政长官和2016年立法会产生办法是否需要修改的报告,正式启动了修改行政长官产生办法的法律程序。8月18日,委员长会议决定将审议行政长官报告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8月21-22日,委员长会议委托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在深圳举办了三场座谈会听取意见,香港各界564人参加座谈会,座谈会上反映的意见,包括泛民主派人士的意见,都如实地向委员长会议和常委会做了汇报。常委会会议期间,安排了三次分组会议审议行政长官报告和决定(草案),出席会议的所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的香港地区全国人大代表都发表了意见。在认真审议、反复权衡、全面考量的基础上,常委会全体会议郑重地高票通过了这个决定。

  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分为两个部分,第一个部分阐述了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对2017年行政长官普选和2016年立法会产生办法涉及的一些重大问题的观点和立场,第二个部分对行政长官普选办法的核心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这就是:“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选举实行由普选产生的办法时:(一)须组成一个有广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员会。提名委员会的人数、构成和委员产生办法按照第四任行政长官选举委员会的人数、构成和委员产生办法而规定。(二)提名委员会按民主程序提名产生二至三名行政长官候选人。每名候选人均须获得提名委员会全体委员半数以上的支持。(三)香港特别行政区合资格选民均有行政长官选举权,依法从行政长官候选人中选出一名行政长官人选。(四)行政长官人选经普选产生后,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上述规定是严格遵循基本法,按照香港的实际情况作出的:

  第一,制定行政长官普选办法,必须根据香港基本法的有关规定,符合“一国两制”的原则,符合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地位,兼顾社会各阶层利益,体现均衡参与,有利于资本主义经济发展,循序渐进地发展适合香港实际情况的民主制度。

  第二,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既要对香港特别行政区负责,也要对中央人民政府负责,必须坚持行政长官由爱国爱港人士担任的原则。这是“一国两制”方针政策的基本要求,是行政长官的法律地位和重要职责所决定的,是保持香港长期繁荣稳定,维护国家的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的客观需要。行政长官普选办法必须为此提供相应的制度保障。

  可见,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是基于正确实施香港基本法和决定行政长官产生办法的宪制责任,本着对国家、对香港高度负责的精神,在香港民主制度发展的重要时刻作出的一项重大决定,是一个合法、合理、合情的决定,是一个庄严、审慎的决定,其法律效力是不容置疑的。

  回归17年来,在全新的民主制度下,广大香港居民的民主权利得到了基本法的充分保障,民主制度的发展和进步是持续的、巨大的,民主发展的进程是稳妥的,有力地保障了香港的繁荣稳定,使香港继续保持了原有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稳定了人心,稳定了各国投资者,“一国两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得到了落实,这充分说明基本法确立的民主制度是一套好的制度,是与香港实际情况相适应的。

  目前,香港民主发展已经进入了关键时期。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作出后,怎么落实决定的规定,仍需要香港社会深入讨论。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框架下,行政长官普选的具体办法还有需要香港社会进行讨论的地方,在新一轮社会公众咨询的基础上,特区政府将向立法会提出修改行政长官具体产生办法的法案,需要立法会三分之二通过,经行政长官同意,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

  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希望香港社会能够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的基础上,理性讨论,凝聚共识,为2017年顺利实现普选而共同努力,实现民主发展的夙愿!我用的时间稍微长一点,谢谢各位! 

  • 责任编辑:韩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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