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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仕仁无披露新地利益

前政务司司长许仕仁涉贪案,证人前积金局主席李业广继续作供。辩方回应称,在许仕仁离开积金局后,李业广也不曾要求接任的陈唐芷菁申报住所及该单位的发展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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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李业广反驳辩方针对,并说虽曾是24家公司的董事,但履行公职前已全数辞去所有董事工作 本报记者 梁康然摄

  大公网7月23日讯(记者 梁康然)前政务司司长许仕仁涉贪案,证人前积金局主席李业广继续作供。控方呈上2002年的积金局职员申报文件,指出许仕仁未有如实申报利益,包括隐瞒2000年至2002年间,从新鸿基获得共240万元贷款,以及入住新鸿基旗下礼顿山豪宅单位,更不知许仕仁正与新鸿基洽商由许出任新鸿基顾问一职。不过,辩方回应称,在许仕仁离开积金局后,李业广也不曾要求接任的陈唐芷菁申报住所及该单位的发展商。

  昨日主控官呈上2份新鸿基附属财务公司的借贷文件,文件显示在2000年4月及2002年1月,许仕仁分别借款90万和150万元,各债务还款期为3年。

  许仅申报持某公司股权

  李业广表示,身为积金局职员需每年向局方重新申报债务资料,另需在7日内申报每一宗涉款逾20万的投资交易。许仕仁在2000年6月至2003年8月,身为积金局行政总监期间,仅在2002年2月向局方申报他持有某公司50%股权。许不曾申报上述2笔借贷。

  李业广续称,当年局方并不知道许仕仁免租入住新鸿基旗下的礼顿山豪宅单位,也不知道许仕仁正在和新鸿基洽接顾问工作。让许仕仁参与研究续租国际金融中心(IFC)时,也不知道许仕仁与新鸿基有私下接触。

  最后,积金局董事局决定经投票后决定续租IFC,于2003年6月定下续租细节,包括以月租约140万元租用3层办公室。另加管理费和冷气费等杂费,每月约45万元,租约为期6年。上述决策许仕仁都有参与。

  李业广曾任24公司董事

  辩方盘问李业广时指出,局方无规定必须申报居所资料,如接任许仕仁的行政总监一职的陈唐芷菁,也无申报居所及该单位的发展商资料。辩方亦引述积金局职员守则,指称职员向银行及持牌财务公司贷款毋须向局方申报。李业广承认一直都不知道陈唐芷菁的居所资料,至于职员守则条文确实如此,但强调成为公职人员后,就有需要申报利益,避免在工作上出现利益冲突。

  辩方又称,在1997年3月,即李业广在出任积金局主席前,他是24家公司的董事,包括长江及新鸿基等地产商的董事,但他也不曾向积金局申报。及至在2005年10月,他成为行政会议成员,也不曾向政府申报该等利益。

  李业广解释,在他成为积金局主席前,已辞退所有私营公司职位。即使日后他成为行政会议成员,也因他不是任何公司的职员或董事,不存在任何利益冲突,所以他参与讨论马湾公园及西九文化发展项目前,无作出利益申报。案件今日续审。

  • 责任编辑:孟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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