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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府:“公投”无法律效力

“和平占中”发起所谓的“全民投票”,从三个激进及违法的法案选出“占中”的代表方案,企图威迫政府接受所谓“民意”。对于“公投”闹剧,政府发言人昨日回应传媒查询时强调,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基本法及法律中不存在“全民投票”或相关制度,因此相关“投票”并没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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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公网6月21日电 (记者龚学鸣)“和平占中”发起所谓的“全民投票”,从三个激进及违法的法案选出“占中”的代表方案,企图威迫政府接受所谓“民意”。对于“公投”闹剧,政府发言人昨日回应传媒查询时强调,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基本法及法律中不存在“全民投票”或相关制度,因此相关“投票”并没有法律效力。

  强调“公提”违基本法

  政府发言人指出,特区政府在过去五个月的政改咨询期,收集了不少意见,重申任何方案须在法律上符合《基本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相关解释及决定、在政治上能够获得市民支持和立法会三分二的议员大多数通过,以及在实际操作上切实可行。

  发言人说:“对于一些团体和人士提出的‘公民提名’建议,特区政府已多次指出,根据《基本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行政长官候选人的提名权只属于提名委员会。我们亦留意到社会上有不少意见,包括法律界团体和人士的意见,指‘公民提名’会绕过或削弱提名委员会的实质提名权,在法律上有极大争议;有关建议在政治上难于取得共识;在实际操作上的可行性亦有质疑。鉴于有关建议在法律上、政治上和实际操作上的种种争议,特区政府认为有关建议难以得到落实。”

  发言人又说:“特区政府呼吁社会各界,以理性务实的态度,在《基本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相关解释及决定的基础上,凝聚最大共识,并在讨论具体方案时,充分考虑法律、政治和实际操作三方面,让普选行政长官可于二○一七年如期依法落实,全港五百多万的合资格选民可于二○一七年以一人一票方式选出下任行政长官。”

  • 责任编辑:铁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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