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图:香港立法会制定的法律须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资料图片
大公网6月11日讯 记者朱晋科报道:《“一国两制”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实践》白皮书强调,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制定的法律须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徵询香港基本法委员会后,如认为特区立法机关制定的任何法律不符合基本法关于中央管理的事务及中央和特别行政区的关系的条款,可将有关法律发回,但不作修改。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回的法律立即失效。
在“行使宪法和香港基本法赋予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中,白皮书提到,第一,全国人大常委对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予以备案审查。截至2013年底,全国人大常委会收到香港特别行政区报请备案的法律共570件。
第二,对香港基本法附件三所列在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全国性法律作出增减决定。目前,共有12部全国性法律列入香港基本法附件三,并在香港实施。
第三,对香港特别行政区作出新的授权。1996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即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指定其入境事务处为香港特别行政区受理国籍申请的机关,根据国籍法及其解释规定对所有国籍申请事宜作出处理。2006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香港对深圳湾口岸港方口岸区依照特别行政区法律实施管辖。
第四,对香港基本法作出解释。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于1999年、2004年、2005年、2011年分别就香港永久性居民在香港以外所生中国籍子女等的居留权问题、行政长官产生办法和立法会产生办法修改的法律程序问题、补选产生的行政长官的任期问题和国家豁免原则等问题,对基本法及其附件的有关条款作出解释。
第五,对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制发展问题作出决定。全国人大常委会2004年对香港特别行政区2007年行政长官和2008年立法会产生办法有关问题作出决定;2007年对香港特别行政区2012年行政长官和立法会产生办法及有关普选问题作出决定。
第六,批准和备案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和立法会产生办法修正案。2010年,批准香港特别行政区2012年行政长官产生办法修正案,同意将2012年立法会产生办法和表决程序修正案予以备案。
第七,对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法官和高等法院首席法官的任命或免职进行备案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