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佔领中环”行动与激进反对派合流,引起社会各界的关注和担忧。发起人戴耀廷等提出有关行动时,已经扬言不惜破坏法律,以迫使中央及特区政府就范。法律界人士及学者对“佔中”持反对意见者佔绝对主流,而全国港澳研究会会员、法学博士宋小庄也强调,法治是香港的核心价值和社会运作的基础,根据基本法第42条,“香港居民和在香港的其他人有遵守香港特别行政区实行的法律的义务。”
“佔中”行动一直以来都与“台独”人士过从甚密,近期更与在台湾发动学运的学生领袖保持联系。必须指出,香港的民主运动是中央赋予的,与台湾民主来自党外运动不同,《中英联合声明》规定,香港回归后,通过选举产生行政长官。“佔中”盗“民主”之名,挑起对抗“一国两制”、对抗中央的举动,完全没有正当性,更是违法的政治活动。对于不断有外国、台湾的社运人士参与香港的非法政治活动,特区政府可考虑採取不予入境和其他制裁手段。
“佔中”声言破坏法律,亦允许不同团体借“佔中”之名预演行动,威胁社会秩序及公众安全,有关言论和做法已超出上述限制,不再属于“言论自由”的范畴了。香港特区的《刑事罪行条例》和《公安条例》对此都有不同的禁止性规定。随?“佔中商讨日三”遭激进反对派骑劫,筛选出三个违反基本法的政改方案,“佔中”逐渐揭开假民主的面纱。越来越多的市民感到“佔中”发起人试图破坏香港的基础和根本,试图利用不明真相的学生公然违法。(大公报记者 龚学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