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图:鲁平在最新一期《港澳研究》撰文《行政长官必须“爱国爱港”的法律依据》/资料图片
大公网3月23日电 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原主任鲁平在最新一期的《港澳研究》杂誌撰文指出,正确和全面地理解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是讨论行政长官必须“爱国爱港”这个问题的前提。《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基本法》的上位法,《基本法》是根据宪法制定的。行政长官必须“爱国爱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香港《基本法》中有明确的法律依据。“爱国”意味着从整体上拥护宪法,效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基本法》中“对中央人民政府负责”和“宣誓拥护基本法”的规定是行政长官爱国义务的具体体现。
鲁平是在全国港澳研究会会刊《港澳研究》2014年第1期上撰写上述题为《行政长官必须“爱国爱港”的法律依据》的特稿。本报转载原文如下:
要讨论行政长官必须“爱国爱港”这个问题,必须首先对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有个正确和全面的理解。
香港《基本法》的全称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它是经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全国性法律,它不单适用于香港,也适用于全国。
我们理解和执行《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不能仅仅将其看成是一部含有160个条文的独立法律文本,还必须看到它是根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一条制定的法律,是根据宪法的授权,从宪法衍生出来的法律。宪法是母法,《基本法》是子法,是中央对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授权法。子法从属母法,执行《基本法》就是执行宪法的有关规定。在香港不实行社会主义制度就具体体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在香港的实施。
什么是“一国两制”?就是允许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社会主义中国的一小块领土上实行资本主义。邓小平同志一再强调:“一国两制”的主体必须是社会主义,这是“一国两制”的前提。没有社会主义的祖国,就没有实行资本主义的香港。我们说多少年不变,包括两个不变:首先是国家主体的社会主义制度不变,然后才是香港的资本主义制度不变。换句话说,只有在国家主体实行社会主义制度的前提下,才可能实行“一个国家,两种制度”,香港才有可能维持资本主义制度不变。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因此凡是中国公民都有义务维护国家的这个根本制度。这是包括居住在香港的中国公民。
对于法治社会的任何公民来说,即使你对法律的某个具体条文存在保留意见,但你必须得遵守这项法律规定。因此,根据宪法的规定,你可以不贊成在香港实行社会主义,但你却不能破坏作为整个国家主体的社会主义制度:你必须尊重13亿人民选择的社会主义制度。凡是香港居民中的中国公民都必须遵守宪法这条最基本的规定。
什么叫爱国,它是有具体内容的,必须从整体上拥护宪法规定的、实行社会主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一个人不能抽象地“爱国”,却具体地去否定它。如果一个中国公民只是爱祖国悠久的歷史、优秀的文化等,但不爱实行社会主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还不能说他是一个真正的爱国者。因为即使是一个外国公民也可以做到这一点。
在谈到培养1997年后管理香港的人才时,邓小平同志强调必须是“爱祖国、爱香港”的人,他首先必须爱社会主义的祖国。此外,《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四十四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由年满四十周岁,在香港通常居住连续满二十年并在外国无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为什么我们在起草《基本法》这个条文时要特别加上“在外国无居留权”这几个字,这里面有一个效忠的问题。既然特别行政区的行政长官要对作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的中央人民政府负责,他就必须效忠于社会主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对待全国性的问题上,他必须遵照宪法的规定:在处理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问题时,同样地,他也必须执行宪法的有关规定。具体来说,就是执行根据宪法第三十一条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实际上,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行政长官必须是爱国者在《基本法》里有明确的规定。首先,《基本法》在序言中阐明国家是按照“一个国家,两种制度”的方针来处理香港问题的。它是整个《基本法》的核心。《基本法》160条每一条都体现了“一国两制”的方针。《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又明确规定行政长官在就职时必须依法宣誓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即必须拥护“一个国家,两种制度”的基本方针。而“一个国家”指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种制度”指的是整个国家主体实行的社会主义制度和香港实行的资本主义制度。两者是一个整体,不可偏废,而前者是主体。也就是说,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首先必须效忠于实行社会主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此同时也效忠于实行资本主义的香港特别行政区。
纵观以上,行政长官既然要向中央人民政府负责,要拥护《基本法》,他就必须具备能够正确理解并正确和全面贯彻执行《基本法》这一基本条件。只有这样才能做到“依法治港”。
以上就是为什么行政长官必须符合“爱国爱港”这一条件的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