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图:饶戈平出席《基本法》研讨会时,回答提问。左为莫树联 本报记者麦润田摄
大公网3月23日电 (记者 张媞)身兼基本法委员会委员的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饶戈平,昨日回应本港普选是否应跟随“国际标准”时表示,“普及而平等”是普选的原则,但普选模式无“国际标准”,联合国人权委员会亦规定各国应按照实际情况制定普选制度。身兼基本法委员会委员的资深大律师莫树联直言,不能将所谓的“国际标准”一成不变地套用于本港普选制度,强调《基本法》第45条的规定,符合本港实际情况,更呼吁香港应有“自己独特的方案”。
民主党副主席蔡耀昌在问答环节表示,来自国际的法律专家,日前在本港提出了普选的五项“指导原则”,包括普选行政长官必须符合《基本法》与《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第25条的要求,并大幅提升提名委员会的认受性,又称提名委员会的选民基础应扩大至全港市民,他询问饶戈平是否同意上述观点。饶戈平回应指,乐于见到本港普选吸引国际知名专家的关注,又指不排斥尊重法律、以学术讨论为目的的研讨会。
饶戈平认为,应该由香港市民根据本港现行的法律和实际情况,自行判断哪些“指导原则”适用于本港普选行政长官,以及哪些不适合。他说,中央多次重申,必须以《基本法》与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有关决定为本港政制发展的法律依据,他强调,上述依据亦是判断外国专家意见的依据。饶戈平表示,“普及而平等”是普选的原则,但就指出普选模式本身并无“国际标准”。
《基本法》与《公约》无冲突
严格来讲,中国不是《公约》的缔约国,《公约》中适用于香港部分的条约中,并不包括第25条,及25条在本港政改方案中,不具备约束力。不过,饶戈平提醒,《基本法》与《公约》并不是冲突,又指香港实行普通法,任何国际公约的实施皆须转化为本地法律,强调普选须以《基本法》为准。
莫树联指出,《基本法》第45条由三部分组成,其中由提名委员会提名是“硬性”的规定,即完全不允许其他方式、个人或机构代替提名委员会的作用;有广泛代表性则属于“弹性规定”,因为根据全国人大的决定,提名委员会“可参照”现时选举委员会的组成;45条中有“最大弹性”的是民主程序,“因为完全无模式可跟”。他说,上述三个部分照顾本港不同的需要,组合起来,便可符合本港独特的社会情况。他强调,并不应将所谓的“国际标准”一字不漏、一成不变地套用于本港的行政长官普选。
政务司司长林郑月娥亦回应指,有关普选的安排无统一的“国际标准”,必须根据当地的独特环境、歷史背景、文化等,并通过本地立法才能将《公约》的原则清楚、具体地表现出来。她强调,《基本法》是普选行政长官最重要的法律依据。律政司司长袁国强提醒,很多国际公约或国际文件中制订的要求,皆针对主权国选举,而非地方政府或类似机构的选举,香港是中国的特别行政区,其首长选举,一定要依据《基本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