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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小庄:传媒也应受到合理监察

在行政、立法、司法三种权力之外,媒体也通常被视为“第四权”,可以对三权进行监督。与此同时,媒体和媒体中人监督政府的权力是否也要受到制约呢?把权力关在笼子里,并不等于不能行使合法的权力,也不等于要把新闻本身关在笼子里;不把权力关在笼子里,也不等于新闻和评论可以“乱咬人”,不必受合法的监督和制约。

  在行政、立法、司法三种权力之外,媒体也通常被视为“第四权”,可以对三权进行监督。与此同时,媒体和媒体中人监督政府的权力是否也要受到制约呢?把权力关在笼子里,并不等于不能行使合法的权力,也不等于要把新闻本身关在笼子里;不把权力关在笼子里,也不等于新闻和评论可以“乱咬人”,不必受合法的监督和制约。

  2月16日,城市论坛辩论商台解雇李慧玲事件。李慧玲本人、记协主席岑倚兰、am730主席施永青、时事评论员刘锐绍担任嘉宾,大概为了有较为平衡的讨论,笔者也被邀请担任嘉宾。在论坛中,笔者提出三个观点:一是媒体中人,不能没有任何根据指控任何人。二是新闻自由不是绝对的,并非没有国界。三是香港回归时实行新的宪政秩序,媒体应当与该宪政秩序相适应。由于时间关系,未能展开说明。但事关如何认识媒体的使命、作用和责任,而媒体也应当受到监督的问题,还需要阐述一下。

  记者,广义而言,还包括媒体中人,被称为无冕之王,也就是没有带着王冠的国王,可见其地位之高。在行政、立法、司法三种权力之外,媒体也通常被认为是第四种权力,可以对三权进行监督,可见其作用之大。既然媒体中人地位崇高,作用很大,没有得到授权,却行使不小的权力,这样就发生媒体和媒体中人监督政府的权力是否也要受到制约、得到监督的问题。内地有很流行的话,要把权力关在笼子里。对得到法律授权的行政、立法、司法机构尚且如此,没有得到法律授权的媒体,是不是也应当受到监督呢?

  媒体理应受社会监督

  但是媒体监督政府容易,社会监督媒体并不容易。媒体是以新闻自由、言论自由的形式行使权力和权利的,媒体本身并没有直接行使执法的权力,但却起执法权力起不到的作用。世界上没有任何事物是绝对的。信息和思想的传播有的是正面的,有的却是负面的。《战国策·秦策二》记载了“曾参杀人”的故事。其言曰:“有与曾子同名、族者而杀人,人告曾子之母曰:曾参杀人。曾子之母曰:吾子不杀人。织自若,有顷焉。人又曰:曾参杀人。其母尚织自若也。顷之,一人又告之曰:曾参杀人。其母惧,投杼逾墙而走。夫以曾参之贤与母之信也,而三人疑之,则慈母不能信也。”

  孔子有弟子三千余人,但有德行、贤能、才学、功业传世者七十二人,曾参(子)是其中一人,以贤孝著称。但却因同名同姓者杀人信息的误传,使其母逃亡。而信息传播者却不去考证一下,到底杀人的曾参是谁?这个故事告诉我们,信息传播者是有责任的。现代媒体是信息的传播者,也不能逃避这种责任。

  如误传都有责任,则主动指控别人尤须承担更大的举证责任。在论坛中,对指控任何人要拿出证据的说法,李慧玲表示,她就是证人。笔者没有怀疑她是证人,但要看她要证明什么。如她要证明炒她的是商台,则她就是劳资纠纷的人证。如她认为商台不合理解雇,她还可以向法院请求公道。如她要证明商台炒她是梁振英下令的,则她并不是人证。她说她有十几年的朋友在梁振英身边做“卧底”,提醒过她小心饭碗,到底是温馨提示,还是转述梁振英的话,还是什么意思,应当由这位朋友澄清。对此,梁振英已经公开否认,则她要请她的朋友说个明白,否则免谈。她说商台担心续牌问题而炒她,也就是暗示政府以炒她作为续牌条件,更是不知所谓。可惜商台没有人在论坛上,否则也应当澄清。

  把权力关在笼子里,并不等于不能行使合法的权力,也不等于要把新闻本身关在笼子里。但不把新闻和评论关在笼子里,也不等于新闻报道和评论可以像野兽出笼一样乱咬人,不必受合法的监督和制约。新闻并不是绝对的自由,新闻是有国界的。根据《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规定,各国可以依法制约新闻和言论自由。正面的要求有“尊重他人权利或名誉、尊重国家安全或公共秩序、或公共卫生或风化”;负面的禁止有“鼓吹战争”、“鼓吹民族、种族或宗教仇恨”、“构成煽动歧视、敌视或强暴者”。这些限制或禁止,在香港现行的法律体系中是存在的,香港的媒体和媒体人应予以尊重。记得在美国9·11事件后,香港有人因为“八万五”问题,把董特首形容为拉登,董先生没有追究,但诽谤者至今仍欠董先生一个道歉。近来香港有媒体称梁特首为“狼英”;在外国媒体上,有称国家领导人为“黑手党教父”的,也都是违法的。

  新闻自由非绝对自由

  最后,要提到香港的新闻和言论自由是否受到侵蚀的问题。这是见仁见智的问题,有人说有,有人说没有,看你站在什么立场上。在香港回归前,没有人冲击英军军营,因为人们知道犯不着去犯罪。但去年圣诞节,却有人冲击驻军军营,但不认罪,还以为有道理。这是有人不承认回归以来的新宪政秩序的问题,并非新闻和言论自由受到侵蚀。香港《基本法》第27条规定的言论、新闻自由不会变,但不能只要求香港《基本法》尊重胡言乱语、甚至胡作非为的传媒人,而这些传媒人却可以不尊重《基本法》,还把对不尊重香港《基本法》的批评和反制,说成是香港新闻和言论自由受到侵蚀了。是非颠倒,恰如贾谊《吊屈原赋》所言“鸾凤伏窜,鸱枭翱翔”了。

  作者为香港资深评论员、深圳大学教授

  • 责任编辑:张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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