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谘询文件就提委会组成提4个考虑

  政府发表谘询文件,就2017年行政长官及2016年的立法会产生办法,谘询公众意见5个月。文件就提名委员会组成、提名程序、提委会的选民基础、普选行政长官的投票安排、任命行政长官的程序与本地立法的衔接、以及行政长官的政党背景等问题,谘询公众意见。

  文件提到,就行政长官选举提名委员会的人数和组成,根据人大常委会07年的决定,进一步订明提委会可参照选委会的现行规定组成。

  文件列出4个可考虑的重点,包括是否按现行选委会4个界别的组成框架,设计提委会的组成;提委会的总人数是否维持目前选委会的1200人,或应该有所增减;是否按现行选委会的38个界别分组组成提委会,是否增减界别分组的数目;以及如何增加总体人数,应如何在4个界别之间分配新增的委员议席等。

  绕过提委会提名程序或违基本法

  另外,政改谘询文件又提到,提名委员会提名行政长官候选人的程序需处理的议题包括:提委会如何按照“民主程序”提名行政长官候选人;“民主程序”如何体现“机构提名”的要求,以及提委会应提名多少名候选人。

  文件指出,在07年特区政府就行政长官普选模式进行谘询时,较多意见认为行政长官候选人的人数,以2至4名为宜。文件又提及,提名行政长官候选人的提名权只在于提名委员会,而且是实质提名。任何绕过提委会的提名程序,或削弱提委会的实质提名权的建议,都可能被认为是不符合基本法第45条规定。

  若特首不获任命 现行条例不能处理

  政改谘询文件中说明根据基本法,行政长官选出后需要由中央政府任命,中央的任命权,体现了国家主权,并不是形式上的任命,是实质任命,即是中央有权任命,也有权不任命。

  文件指出,现行条例没有任何条款处理一旦在7月1日前,行政长官当选人不获中央任命的重选安排,是否要修例,处理行政长官当选人不获任命后的补选安排。

  • 责任编辑:达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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