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公网

大公资讯 > 香港在线 > 重要新闻 > 正文

热闻

  • 图片

黄兰发:应聚焦两个问题展开讨论

  今天,香港基本法推介联席会议在这里举办纪念基本法颁布23周年研讨会,这是1997年以来,基推会连续第17次举办这样的周年研讨会。基推会长期致力于基本法的宣传和推广,做了大量卓有成效并极富建设性的工作。我谨代表中联办对基推会各位朋友长期以来为推介基本法付出的辛勤劳动和积极贡献表示衷心的感谢和敬意。

  基本法是“一国两制”成功实践的法律基石,“一国两制”的立法精神贯穿于基本法的始终。今天研讨会选取了一个很好的主题,“一国两制──‘国’‘制’相连”,它点出了“一国”和“两制”的关系,具有很强的现时意义。一国和两制是一对有机的整体,“国”、“制”相连,不能割裂。同时,一国和两制也不是平分秋色、半斤八两。一国是两制的前提和基础,两制统一于一国之中。

  近期香港社会对行政长官普选问题的讨论逐渐升温,特别是对行政长官普选时候选人的提名办法,可以说是意见纷纭。有一种意见,主张以“公民提名”的方式来提名行政长官的候选人,并且声称是不可退让的死线。这种主张,看似比较开放、公允,但它实际上是在基本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决定以外,另搞了一套。有的媒体称之为“全无法理依据和不可能落实的‘A货’”。

  根据基本法第45条和2007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有关决定,将来行政长官普选时,候选人是由类似于现行的选举委员会的提名委员会来决定,即提名单位就是这个提名委员会,而不是某个其他的机构,或者在这个机构之外的任何其他的个人组合,这一点是很清楚的,引不出任何歧义。抛开提名委员会,或者在提名委员会之外,增加一种由一定比例的市民个人提名的方式,即所谓的“双轨制”,都显然不符合基本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上述决定,而且是把简单问题复杂化了。

  因此,日前我办张晓明主任在一封覆信中明确指出,“公民提名”漠视基本法明文规定,诚不攻自破之说。乔晓阳主任今年三月在深圳和部分议员座谈的时候曾经指出,按照基本法的规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有关决定,将来行政长官普选时由谁提名的问题已经解决了,就是提名委员会提名。提名委员会如何组成的问题已经基本解决,就是提名委员会可参照基本法附件一规定的选举委员会组成。尚未解决、尚待香港社会讨论解决的,主要有两个问题,一个是提名行政长官的民主程序,一个是提名多少名行政长官候选人。

  理性、务实地讨论行政长官的普选办法问题,应当聚焦到这两个尚待解决的问题上。我们希望香港社会各界在这两个问题上展开讨论、各抒己见、集思广益、凝聚共识。也只有在符合基本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决定的基础上来展开讨论,才可能缩小分歧、达至共识。

  古人云,温故而知新。在纪念基本法颁布的日子里,在香港政制发展的重要阶段,就基本法的有关问题进行研讨,最重要的就是要牢固树立尊重基本法,遵守基本法,严格依照基本法办事的意识,这是法治的基本要求。中央政府支持香港政制发展,并最终达至普选的立场和诚意是不容怀疑的。我相信,只要香港社会遵循基本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理性沟通、良性互动、求同存异、凝聚共识,香港行政长官普选的目标就有望实现。

  (本报根据录音整理)

  • 责任编辑:刘博洋

人参与 条评论

微博关注:

大公网

  • 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