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图:郝铁川形容中国宪法与《基本法》之间应该是“母法”与“子法”的关系 资料图片
大公网8月1日讯 记者黄昱报道:中联办宣文部部长郝铁川以树仁大学客座教授身份撰文,从法理及实际等多个方面强调中国宪法在港的最高地位。他形容宪法与《基本法》之间应该是“母法”与“子法”的关系,强调抛开中国宪法的母法地位、不顾中国宪法权威,孤立谈论《基本法》是不理性和严谨的。
日前郝铁川在报章发表《香港〈基本法〉不是“小宪法”》一文,谈论关于有观点认为《基本法》是香港的“小宪法”。郝铁川认为有关看法错在否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在香港的最高地位。他引用已故北京大学教授龚祥瑞《比较宪法与行政法》一书中的内容:“宪法就其性质而言,是根本法,这是由它规定的内容来决定的;宪法就其范围而言,是社会的总章程;宪法就其效力而言,是最高法;宪法就其作用而言,是国家法或称政治法。”
郝铁川解释称,宪法就其性质而言,是根本法,这是由它规定的内容来决定的;宪法就其范围而言,是社会的总章程,这是由它规定的内容涉及整个主权所及领域来决定的;宪法就其效力而言,是最高法,这是由它的母法地位、其他法律均系子法地位决定的;宪法就其作用而言,是国家法或称政治法,这是由它主要调整的对象来决定的。因此,从理论层面来看,如果不把中国宪法视为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宪法,不把《基本法》视为中国宪法的子法、而把它视为什么“小宪法”,那在国际社会讲不过去,不符合公理。
郝铁川指出,《基本法》不是地区性的法律,而是全国性的法律,不仅香港地区要遵守,内地也要遵守。若把《基本法》仅仅视为香港特区的法律,这本身就是违反《基本法》的观点。
应视为中国宪法的子法
针对李浩然、陈俊豪提出的《基本法》是中国宪法的特别法这一观点;郝铁川认为此种看法不妥。虽然我国宪法和《基本法》是同一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但我国宪法和《基本法》的制定程序不同、效力不同。前者制定和修改须全体代表的2/3以上多数通过,后者则採取简单多数通过即可;前者的效力高于后者,这应是常识。
郝铁川续称,关于我国《立法法》第83条“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这里的“法律”应不包括我国宪法在内,因为《立法法》第3条明确规定“立法应当遵循宪法的基本原则”,该法没有把宪法与法律视为同位法的明确表示。从整体来看,《立法法》是根据效力的高低,把我国法律排列为宪法、基本法律、法律(我国法学界习惯把基本法律、法律统称为“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等层次的。如果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一部基本法律上升为我国宪法的特别法,那么我国民族区域自治法是不是呢?《基本法》“序言”中明言《基本法》是根据宪法制定的,前者出自后者,不是一般法和特别法的关系甚为明确。
总结宪法与《基本法》的关系,郝铁川表示:“还是把我国宪法和《基本法》视为‘母法’和‘子法’的关系比较妥当。”他又引述吴邦国在2007年6月6日在纪念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实施10周年座谈会上说过的话:“《基本法》是依法治港的法律基石。江泽民同志指出,依法治港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个‘法’主要是指宪法和《基本法》。”
最后,郝铁川再次强调:“抛开中国宪法母法地位、不顾中国宪法权威,孤立谈论《基本法》是不理性和严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