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图:警方去年将疑犯押返现场重组案情/资料图片
大角咀碎尸案先后有两名陪审员基于健康理由退出审讯,法官决定解散馀下的5人陪审团,重开审讯时再选出9人陪审团。本港法律界人士指出,陪审团愈多人愈有代表性,5人陪审团对案件需达到一致裁决,否则可能不被法官接纳。另外,若法官认为陪审员因心理问题影响感知能力,从而令审讯不公,也足以成为解散陪审团的理据。
资深大律师陆伟雄表示,法官解散陪审团的原因很多,包括陪审团人数未能达到法定最低要求的5人。他解释,陪审团愈多人愈有代表性,故是次案件虽仍馀下5名陪审员,但代表性成疑,“6人或以上的陪审团未必要达到一致裁决,但5人陪审团则需要,否则裁决未必会被接纳。”此外,若陪审员从法庭外的其他渠道看到或听到与案件有关的证据而影响裁决,法官也可以解散陪审团。
陆伟雄表示,本港以往亦曾有陪审员因案件内容血腥影响心理状况而退出,导致法官解散陪审团的例子,法庭不难选出新陪审团,“法庭可因应案件内容作出调适,例如将血腥的证物相片转为黑白照,减低震撼力。拣选陪审员时亦可事先确保他们不怕观看类似证物,令审讯过程更流畅。”
理解存偏差 法官有权解散
律师黄国桐则指出,陪审团不公正、对案件理解有偏差是法官解散陪审团的重大原则。对于是次案件先后有两名陪审员因心理问题退出,黄国桐表示理解,“又斩件、又雪柜、又微波炉叮,陪审团心理上‘顶唔顺’,perception(感知能力)有偏差是在所难免。”他解释,所谓“百闻不如一见”,主控官一定会尽责任将证物逐件给陪审团传阅,“这是主控技巧,不能避免。”
黄国桐认为,若法官不解散陪审团,“陪审团不公平公正”可能会成为此案将来上诉的理据,法官觉得与其留下尾巴,倒不如重新选出陪审团,宁愿将案件拖长来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