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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仕仁签续租国金协议

前政务司司长许仕仁涉贪案,昨日有多名证人出庭作供。及至2004年6月,朱松溪发出帐单,通知许仕仁支付共22.4万元租金,同时他按照郭炳江指示:“许仕仁办公室租金付款时,由郭炳江处理”,另要求把帐单副本发予郭炳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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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许仕仁在庭上被控方指与新鸿基互相输送利益/梁康然摄

  大公网7月24日讯 记者梁康然报道:前政务司司长许仕仁涉贪案,昨日有多名证人出庭作供。控辩双方针锋相对地盘问证人,内容围绕国际金融中心(IFC)的租务问题,许仕仁与新鸿基之间曾否互送利益等。控方称,许仕仁身为积金局行政总监时,为积金局续租IFC办公室签下租约条款,其后郭炳江便指示新鸿基租务总经理亲手安排IFC的办公室给许仕仁使用,之后许仕仁欠租又不了了之。辩方则称,当年积金局租用IFC办公室的租金比市场低5至11%,过程郭炳江完全没有干预。辩方又说,郭炳江为许仕仁安排办公室,是履行聘用许仕仁为新鸿基顾问的僱佣合约内容。

  昨日3名证人先后作供,上午现任积金局行政总监陈唐芷青出庭供称,在2000年3月15日成为积金局职员,至同年6月与许仕仁一起工作,及至2003年6月许仕仁离职,她接任行政总监。她说,积金局在2002年觅址作为长期办公室,因此邀任物业顾问研究租用或购入办公室事宜。顾问报告指出,IFC与中环中心的办公室条件相约,但IFC的租金便宜5%至11%。最终积金局董事局以14票一致贊成续租IFC。至2003年,她以积金局代表身份与郭炳江会面,讨论租务条件。但当日会面时间短促只有10分钟,双方并无达成协议。之后,IFC的租务协议,在许仕仁离职前经他签署。

  郭炳江为许找办公室

  至下午,控方传召证人前新鸿基租务总经理朱松溪作供。他称,在2003年时,郭炳江下达指示称“此无需告诉他人”,要求他亲手为许仕仁在IFC安排一个私人办公室,此事不可由朱松溪下属处理。在2003年7月16日,朱松溪将IFC一期1513室租予许仕仁,但许仕仁不曾签署租约。

  及至2004年6月,朱松溪发出帐单,通知许仕仁支付共22.4万元租金,同时他按照郭炳江指示:“许仕仁办公室租金付款时,由郭炳江处理”,另要求把帐单副本发予郭炳联。

  辩方盘问时,朱松溪表示,他有份处理积金局租务。2003年开出每平方呎21元,续租办公室予积金局,定价主因是时值沙士,租务竞争大。他强调,定价是他和租务部同事讨论的决定,郭炳江完全无干预。至于为许仕仁安排办公室一事,辩方指是履行许仕仁出任新鸿基顾问的僱佣合约,朱松溪表示,曾听过有关说法。

  另外,第21名证人联力兴(工程)有限公司董事岑展文昨日亦完成作供,她指公司确曾收到许仕仁妻子的工程合约,为礼顿山豪宅单位进行室内设计及进行装修工程。今日控方或会传召前房屋及规划地政局局长孙明扬出庭作供。

  • 责任编辑:孟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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