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方律师在庭上提出五个争拗点,但全部不被接纳。辩方指,参与者当日只是在行人路集结,但法官彭伟昌随即反驳,又说“百思不得其解”,质疑辩方是否认为,若三万人聚集弥敦道都不用通知警方。
辩方亦提出,游行属自发,但法官质疑黄毓民当日有号召市民参与,故不接受这论点。辩方认为,因黄毓民的政见,而令警方对这场集会有不同处理,但法官认为,歧视应是针对人,而非针对活动,故不接纳这个理由。
案情指,黄毓民在三年前的七一游行期间,在人民力量街站召集市民游行至礼宾府,要求特首撤回议员替补机制方案,期间有人群冲击警方防线 ,审讯后,黄毓民被判监六星期,缓刑十四个月,同时被罚款。他早前向高等法院上诉 ,部分刑期上诉得直,其中一项非法集结罪,由判处缓刑改为罚款4800元,其馀控罪的上诉就被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