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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区裁判法院去年底裁定关鸿基一项盗窃罪名成立,指2011年3月1名银行客户投资1万元参与定期存款计划,关鸿基收取客户1张预先签署的空白支票后,在收款人栏上填上自己的姓名,把1万元转帐至自己的银行帐户。
证监会认为,关鸿基并非获发牌的适当人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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