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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打击滥用公屋个案 3名租户被定罪

  香港特区政府房屋署打击滥用公屋个案不遗余力,最近有3名公屋租户因故意不向房屋署申报拥有物业而被定罪,被法庭分别判罚4500港元至12000港元。

  根据规定,在公屋居住满10年或以上的租户,须每两年申报收入,若其家庭总收入超逾资助收入限额,须缴交一倍半或双倍租金。缴交双倍租金的租户,须在下一个申报周期申报资产;如选择不申报或其家庭资产凈值超逾指定的资产凈值限额,便须迁出公屋单位。

  在被定罪的3名公屋租户中,其中一名公屋居民于2012年填写资产申报表时,故意隐瞒拥有两个住宅物业的部分业权,于2013年8月在荃湾裁判法院经审讯后裁定罪名成立,罚款10000港元。

  在另一宗个案中,一名公屋居民于填写入息申报表时,故意隐瞒拥有一个住宅物业的一半业权的收入,于2013年7月在东区裁判法院裁定罪名成立,罚款12000港元。其后,房屋署更向该租户追讨因资料不正确而少付近58000港元的租金。

  此外,还有一名公屋居民于填写2011年资产申报表时,故意隐瞒拥有住宅物业的业权,于2013年6月在观塘裁判法院经审讯后裁定罪名成立,罚款4500港元。

  房屋署发言人18日表示,公屋租户一定要如实申报他们在香港及海外的收入和资产。房屋署有机制审查租户申报的收入及资产,以确定其应缴交租金水准或继续租住公屋的资格。租户如申报收入或资产时作出明知的虚假陈述即属违法,一经定罪可判最高罚款50000港元及监禁6个月。房屋署亦会向租户追回因资料不正确而少付的租金。

  房屋署中央小组现时每年平均严格审查了约5000宗随机抽选及可疑个案。过去3年,因滥用公屋而被定罪的个案约240宗。(新华社香港9月18日电/记者苏晓)

  • 责任编辑:张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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