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31”决定是新特首试金石

  文|顾敏康

  香港特首选举的提名期已于2月14日展开,各特首参选人纷纷在这关键时刻提出或修正其参选政纲,力争获得更多选委支持。2月13日下午,特首参选人林郑月娥举行主题为“教育新资源,税务新方向,置业新希望”的记者会,公布了在教育、税务和置业三个方面的参选政纲,有不少亮点。在教育方面的最大亮点,是增加50亿元的经常性开支,以解决一些迫在眉睫的问题;在税务方面,就是为中小企业减轻经营压力和鼓励企业投资研发;在房屋方面,就是增加“绿置房”和开拓土地。

  按照林郑的说法,这只是初步政纲,比较完整的政纲将会适时公布。与其他参选人不同的是,林郑尚未就政改等议题推出政纲。有人因此质疑其是否打算放弃“泛民”选委,但本文相信,林郑未来一定会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4年8月31日的决定(“8·31”决定)推行香港政治改革。而“8·31”决定也应该会成为林郑与其他特首参选人的分水岭。

  相反,特首参选人叶刘淑仪日前公布更新政纲,在政制部分,她大幅修改两个月前的政纲,过去她愿以“8·31”决定为基础重启政改,而更新的政纲不再提及“8·31”决定。按照叶刘淑仪的说法,人大常委会过去的决定不可轻言推翻或撤销,“但人大常委会将来可以按香港社会的发展,作出新的决定”。同样的,特首参选人胡国兴和曾俊华在政改议题上也没有写明要依从“8·31”决定。这样的做法也必然会引发疑虑:三位特首参选人是否已经决定向“泛民”选委妥协,打算在未来推行政改时挑战“8·31”决定?

  “泛民”令香港政改停滞不前

  问题是,无论谁当选特首,都无法回避“重启政改”的问题,而重启政改无法回避对“8·31”决定是跟从还是抵制的实质性问题。这是检验新特首的试金石。

  回顾一下历史就可以知道,“泛民”与“2017年特首普选方案”被推翻是脱不了干系的。2015年6月18日中午,“2017年特首普选方案”在立法会被“泛民”否决了,广大市民“一人一票”普选特首的机会被无端剥夺。“泛民”否决普选方案的理由是因为该方案是根据“8·31”决定框架制定的。

  “8·31”决定明确指出,从2017年开始,香港特首选举可以实行由普选产生的办法。而特首普选时须符合四大原则,包括明确规定提名委员会须按照现时选举委员会四大界别同等比例,维持1200人组成,提名门槛是提委会“过半数”支持,特首候选人数目定于二至三人等。这样的规定完全符合“实际情况”和“循序渐进”之原则。从“循序渐进”角度看,普通需要一步一步来,要逐步积累民主发展的经验。就此而言,按照“8·31”决定提出的“袋住先”方案,在香港是具有历史性意义的。

  香港实际情况就是,香港只是中国的一个特别行政区,不具有国际法上的主体资格。因此,香港特首的选举,必须要符合国家利益和“一国两制”的政策目标。“8·31”决定为政改方案订立基本框架,就是要确保所选择的特首是爱国爱港,中央信任,有管治能力和有认受性的。只有这样的特首,才能够既起到中央与香港间的桥梁作用,又能够领导香港继续向前发展。这种框架既符合“一国”之下中央对香港政治的主导权,又符合“两制”之下香港政府对香港选举事务的自主管理权。那种认为中央不可参与香港人选举的说法显然是错误的。

  事实上,“袋住先”的政改方案被否决,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泛民”的不成熟性和缺乏理性,也是他们“逢中必反”的狭隘政治思维所致。“泛民”利用手中的300多选委票去迫使特首参选人否定“8·31”决定,显然是弄巧成拙的做法。

  警惕变相否定“8·31”决定

  现在,关于“8·31”决定出现了几个必须注意的言论:一种是认为人大常委会可以作出新的决定取代“8·31”决定;一种是认为政改可以更加开放,言下之意就是可以对“8·31”决定有所突破。本文认为,这些言论可能是为了迎合“泛民”选委否定“8·31”决定的要求,不仅在法理上站不住脚,参选人如以此作为妥协、换取“泛民”选委的提名支持,无疑是火中取栗,必然得不到中央的信任。

  由此看来,将来要重启政改,港人也必须按照“8·31”决定去重新设计具体内容,在一些细节上提出技术性的建议。因为“8·31”决定在宪制层面上是合法的,是绕不过去的。任何企图绕过或推翻“8·31”决定的想法,都是不切实际的。基本法委员会主任李飞曾经说过:“8·31决定没有限定只是2017年,它是从2017年开始,包括以后行政长官实行普选,都要按照8·31决定,它的效力不限于一次选举,它是长期有效的。人大常委会作出这样一个非常重要的决定,还未有实施,不存在修改的必要性。”只有跨过这一步,香港的政改才会海阔天空,继续前行。

   (作者为香港城市大学法律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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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陈旭 chenx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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