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关昭
就有关立法会选举议题,连日梁天琦、陈浩天等人固然一直在负隅顽抗,指选举主任“剥夺”了他们的参选权利;而一些法律界人士及团体,连日亦在质疑由选举主任决定参选人是否具资格属“越权”行为。前政务司司长陈方安生还批评政府将公务员“摆上枱”,要选举主任去承担阻止某些人参选的“政治工具”,云云。
其实,眼前一些人把问题焦点聚焦到选举主任的职责或权限上,只有两个理由或必要,一是为梁天琦、陈浩天等“港独”分子撑腰张目,二就是转移对“港独”这一严峻政治问题的批评和反对。否则,“港独”这一大是大非问题当前,这些人为何会“捡了芝麻、掉了西瓜”?任由梁天琦、陈浩天等人进入立法会,任由立法会变成一个“播独”机关,结果会何等严重,对“一国两制”会带来何种损害,他们有衡量过吗?何以顾此而失彼,光顾质疑选举主任的权责而不去问一下“港独”的谬论和祸害?
事实是,即使单以选举主任职权一事而言,由他们决定参选人是否具备足够资格,也是完全于法有据和无可厚非的。
正所谓“有职就有权、有权就有责”,选举主任是由“选举条例”所规定的法定执行人选,他们的职能就是负责检查、核实和决定参选人是否符合提名及参选的要求,从而决定他们是否获得参选资格,并且由他们将此决定通知所有参选人。
眼前,全港五区及各个功能组别的二百五十多位合资格参选人,都是由选举主任决定其是否具备参选资格,并且作出决定及予以通知。既然符合参选资格的决定是由选举主任作出而又从未引起质疑,那为何不予参选资格的决定就不可以由选举主任作出,或者作出之后要受到质疑呢?难道选举主任的工作是“橡皮图章”,只许同意参选、不许不同意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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