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光南:陈景生攻击选举主任居心何在?

  文|陈光南

  前大律师公会主席陈景生上周五接受电台访问时,发出一些极度错误的言论。他攻击称“选举主任做埋法官”、“发假誓属犯罪行为,绝不能由一名官员代法庭作判决”云云。陈景生的错误言论要害在于,它歪曲了事实的本质,混淆了视听,故意将“选举主任”与“法官”作出对立,故意混淆“行政部门”与“司法部门”的权力分野。在选举开始之后发出这样的言论,公众不禁要问,陈景生到底居心何在?是打着“法治”的旗号去替“港独”护航?

  事实上,选举主任根本没有要作出“发假誓”的指控,而是按照本地的选举条例赋予他行使管理立法会提名的有关工作,以确保候选人拥护基本法,两者是截然不同的两个概念。伪造了一个前提,再攻击对手,这种手段是卑劣的。假的前提,只能引导到假的结论。这说明了陈景生完全没有法律依据,仅是信口开河欺骗了公众。

  陈景生第二个错误,是他否认了行政机关的执法权力。行政机关的权力和法院的行政权力是互相区别、互相分开的。法官的分工在于处理刑事案件,但政府的行政范围内的业务,法官就没有权力处理。行政机关获得了法律的授权,可以处理其工作范围内的执行法律权力,选举主任可以处理选举事务的报名程序和参选人的合格的问题。入境事务处可以处理外来的入境者能否进入香港境内的问题,如果入境者不符合香港的入境法例,或者危害香港的安全,入境处职员可以将之拒绝入境而且不必提供理由,并且对外宣布不会评论具体的个案,从来没有人说,被拒绝入境的人应该先由法庭作出审理和判决,并且指控入境处职员做埋法官。教育局可以处理学生考试是否合格的问题,从来没有人说,是否合格应该由法官进行审查,教育局无权力作出判决。警察可以处理在怎样的情况下拘捕犯罪者的问题。交通警察可以对驾驶人士发出定额罚款的罚单。食环署的职员可以对抛垃圾的市民发出定额发票,都不必经过法庭的审讯和许可。

  这都是市民所知道的常识了,为什么堂堂一个大律师公会的前主席,连这样简单的法理常识都不明白,假装糊涂其居心是什么?很明显陈景生的目的是要歪曲和反对基本法,要为“港独”进行护航。大律师一旦有了反对基本法的动机,必然会失去了起码的逻辑能力,失去了专业操守,对香港的现行法律胡说八道,捏造“公务员做埋法官”的谬论,欺骗群众。

  律政司袁国强说,按照选举管理委员会选举程序(立法会)规例10(10)条,选举主任有权要求候选人提供选举主任认为适当的任何其他资料,以令选举主任信纳该项提名是有效的。因此,既然提名表格内的其中一项声明,是候选人会拥护基本法和保证效忠香港特别行政区,那么,候选人不能以为只是形式及程序上签署提名表格便等同他完全符合了提名表格要求。选举主任依法有责任要进行验证和作出决定。律政司作为选举事务主任的法律顾问,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因此选举主任行使自己的行政权力是天经地义的,是经得起司法覆核考验的。在区庆祥法官于7月27日就陈浩天等人申请的司法覆核一事也颁下判词,认同及引用上述第10(10)条及42A条,从法庭的角度再次确立了选举主任的权力和职能。

  法律界有人强调,自己不支持“香港独立”,但认为发表“港独”的言论是言论自由的范围,参加立法会选举的人发表“港独”的言论也是言论自由的范围,应该准许参选,准许其进入立法会云云。这种言论说明了这些法律界人士的伪善。他们实际上是支持了“港独”,不过是效法台湾的民进党采取逐步升级的办法实现目标。根据国际人权公约,言论自由是有限制和界线的,言论绝对不可以危害国家的安全和统一、社会的习俗和道德标准、损害他人的名誉。法国大革命时期颁布的《人权和公民权宣言》,肯定言论自由是人类一种不可被剥夺的权利,其第11条指出“传达思想和意见的自由是人类最宝贵的权利之一。因此,每一位公民都可以自由地发言,写作和出版,但滥用此项自由,则应负上由法律定义的责任。”

  世界各地对言论自由都有不同的演绎和限制,二次世界大战后,西方国家,如法国德国奥地利,是不可以在公众地方展示有关纳粹旗,制服或佩章的。在德国、奥地利、捷克、斯洛伐克、瑞典、瑞士等地以纳粹党方式敬礼,更是刑事罪行,可被判监禁的。香港在英国管治的时期,设有叛逆法,到现在仍然保留在香港的法律之内。法律规定任何人不能发表言论煽动结束英女王的管治,否则就是犯上刑事罪行。但是大律师公会的人面对着如此具体的法律条文,居然视而不见,胡说这些法律已经年代久远,不应该再适用于香港。许多刑事犯罪的条文比叛逆罪更加历史悠久,但是一直有效地贯彻执行。大律师的言论显然是双重标准,选择性地承认法律,有用的就强调突出;不符合自己心意的就说是“年代久远不适合今日香港”。请问“法律制度50年不变”的真实意义是什么?为什么这些大律师如此否定50年不变,为“港独”担任辩护士和支持者?

  香港的立法会是由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基本法授权建立的。前提是香港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割的一部分,香港特别行政区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基本法的任何修改不能抵触中英联合声明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对香港的方针政。如果香港立法会允许“港独”分子成为立法会议员,立法会加入了“港独”的元素,基本法就等于作废了。立法会成立的法律依据和授权也就不存在了,这是非常清楚的宪法和法律的逻辑,大律师连这么基本的法制原理也不要了,这是最致命的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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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寻 DN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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