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永棋:绝不容许“港独”分子入立会损“一国两制”

  中联办主任张晓明在国庆筹委会致辞,针对“港独”分子参加立法会选举一事,用发人深思和警醒的六个反问,亮出了中央不容许“港独”分子参选进入立法会的政治法律底线。 资料图

  文|陈永棋

  一直主张“港独”的“本土民主前线”发言人梁天琦,日前被新界东选举主任裁定其提名无效。至今,有六人因其言行证明他们并不拥护香港基本法而未能参选。拒绝“港独”分子参选不但有坚实的法律基础,而且也是“一国两制”下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政治要求。中央绝不容许“港独”分子进入立法会损害“一国两制”,这是中央不可逾越的政治底线。

  正如中联办主任张晓明早前提到:“允许这样的‘港独’分子堂而皇之地进入中国香港特区的立法机关,这符合‘一国两制’吗?”答案当然是否定的。如果让“港独”分子堂而皇之的进入立法会,变相将立法会变成他们传播“港独”的平台,势必损害两地关系,冲击“一国两制”,甚至带来地动山摇的后果,这是香港所不能承受的。因此,特区政府有责任严格把关,依法拒绝“港独”分子参选。

  选举主任否决梁天琦参选资格时指出,梁天琦早前清楚指出其主张及支持“港独”,又认为梁天琦是为了进入立法会而声称不再主张“港独”,故不能信纳梁天琦真正改变其“港独”立场。确实,梁天琦过去一直宣传“港独”,甚至扬言要发动“革命”,证据确凿,市民亦歷歷在目。现在梁天琦等人为了参选而表示拥护基本法,难以令人信服,而梁天琦亦表示“目标比手段重要”,自己“爬入去、躝入去”都要进入立法会。这说明梁天琦并非真心放弃“港独”主张,而是要欺骗选举主任,企图取得参选资格。因此,选举主任否决其参选资格绝对是有理有据。

  事实上,“港独”分子不能参选立法会具有充分的法律依据。基本法第一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第一百零四条规定,立法会议员在就职时必须依法宣誓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条例》亦明确规定,获提名的候选人必须签署示明会拥护基本法和保证效忠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声明。拥护基本法效忠香港特区,是取得参选资格的先决条件。

  “港独”分子不承认或者否定上述规定,就不具备出任立法会议员的法定条件,当然也就不具备参选立法会的法定资格。至于选举主任是否有权取消参选人提名,资深大律师汤家骅已指出,法例赋予选举主任有权作决定,否则相关权力形同虚设。即是说,选举主任取消“港独”分子的提名,不但合法合理,而且也是其权力与职责,并没有可质疑之理。

  立法会是依据基本法和香港法律产生的立法机关,是特区建制架构的重要组成部分,立法会议员必须尊重“一国两制”,遵守基本法,这既是法律要求,也是政治的要求。这不唯独是香港,也是国际社会的通例。就如美国等西方国家规定参选议会或进入建制,都不允许有分裂和叛国行为。在美国宪法第十四条修正案中,规定参众议院议员和任何州政府官员,若在宣誓效忠宪法后鼓动叛乱或协助美国的敌人者,取消成为议员的资格。美国宪法作出如此严格的规定,正反映在主权及国家安全的问题上,并没有任何含糊的空间。

  在外国,鼓吹“分裂”者绝不可能参选,何以在“一国两制”下的香港,一些人竟然认为“港独”分子可以堂而皇之的参选?主权问题具有凌驾性,鼓吹“港独”者公然挑战国家主权,挑战“一国两制”,怎可能让他们“入闸”?

  张晓明主任早前提到“港独”分子参选的问题时,就提出六个反问:“如果允许以‘港独’为宗旨的组织登记註册,允许公然宣扬‘港独’主张的人大行其道,允许他们把参与立法会选举变成一个大肆鼓吹‘港独’言论、从事推动‘港独’活动的过程,甚至允许这样的‘港独’分子堂而皇之地进入中国香港特区的立法机关,这符合‘一国两制’吗?符合基本法吗?符合法治原则吗?这给香港社会什么导向?要把香港引向什么样的发展方向?对香港是福还是祸?”

  张主任这六问,一针见血、铿锵有力,清晰表明了中央的原则底线,强调了不允许“港独”分子参选并进入立法会的立场。在事关“一国”主权,事关国家安全利益以及港人福祉的前提下,这条底线绝没有退让之理。

  否则,等于是为“港独”分子披上合法外衣,使“港独”分子肆无忌惮进行分裂主义活动,利用立法会议员身份在建制内损害国家主权,必将冲击“一国两制”,损害香港繁荣稳定。

  因此,选管会在参选资格上严正把关,依法把“港独”分子拒诸门外,是阻止“港独”分子祸港的必要手段,选举主任忠于职守、依法办事的表现也值得社会各界支持。在此奉劝“港独”分子不要再心存侥幸,不论他们再玩什么花样,甚至利用司法覆核,也不可能动摇中央的底线。要参选就放弃“港独”,要“港独”就不能参选,当中并没有灰色地带。

  (作者为香港广东社团总会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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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史亚会 史亚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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