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顾敏康
选举主任先后取消了“香港民族党”陈浩天、“香港民进党”杨继昌、“美军带路羊”中出羊子,以及“本土民主前线”梁天琦等人的立法会议员参选资格,皆因他们或是鼓吹香港独立,或是声明不拥护《基本法》。估计被取消资格的名单还会增加。这是选举主任正确而有效履行职权的良好开端,值得鼓掌!
“港独”者也好、分裂者也好、“自决”者也好,都不会在实质上拥护《基本法》和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因此,不容许他们成为立法会议员,不容许他们一边享受着高薪和资源、一边鼓吹香港独立,也是理所当然的事情。有人说得好,如果一个人不承认某个社团的章程,那他就不可能成为那个社团的会员,这是常识!《立法会条例》明确规定,获提名的候选人必须签署拥护《基本法》和效忠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声明。《立法会条例》又规定,选举主任在收到提名表格后,必须在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尽快依法决定有关人士是否获得有效提名成为候选人。在决定提名是否有效时,选举主任可要求候选人提供其认为需要的额外资料。据此,不难得出这样一个结论:签署声明并非自动给予候选人资格;选举主任有权对确认书中声明的真实性进行实质审查,并最终作出有关提名是否有效的决定。
不存在所谓“违宪”问题
选举主任的有关决定是有法律依据的,并不存在所谓的“违宪”问题。《基本法》第1条禁止“港独”言行,而议员参选人必须拥护《基本法》,说明有关审查只是一种法律审查,就如同审查参选人是否年满21岁一样。再者,《基本法》第26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居民依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其中的“依法”二字清楚表明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的行使要严格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倘若当事人对有关法律规定,或对选举主任的决定有不同意见,可以交由法院裁决。但不应该搞法外抗争,破坏社会秩序。更不应该“起底”有关选举主任,恶意进行人身攻击和恐吓。香港警方必须保护选举主任安全行使审查权力,及时将构成犯罪者缉拿归案。
“确认书”之门和宣誓门,都是防范“港独”者进入立法会的有效措施,守住这两道门,意义重大。当选者只有经过宣誓后才能成为议员,这是《基本法》第104条的明文规定。宣誓是一种非常神圣的议程,誓词的完整性不容破坏,不可以省略或增加,也不可以变声或模糊,不符合誓词的宣誓必然是无效的宣誓,有关人士也无法正式成为议员。在这方面,立法会主席必须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严格监督宣誓环节,对无效宣誓者裁定其议员资格丧失。
关于这个问题的具体论述,可参见笔者4月12日在《大公报》上的文章《“港独”者不能成为立法会议员》。为此,笔者进一步建议,可否如“确认书”一样,要求当选者签署宣誓“声明书”?其目的就是要求全体议员保证严格按照誓词宣誓,保护誓词的完整性和严肃性。
制约“港独”法律基本具备
“港独”问题的出现有非常复杂的原因,有些人将“港独”问题的出现简单地归结为资源冲突、利益纠纷和文化冲击,难免有些思路狭隘,可能需要用更加宽广的视野去看这个问题,尤其要看到国际因素的负面作用。同时,也不能将责任一味地推给特区政府甚至中央政府。例如,有建制派人士在最近的公开论坛上回应“港独”问题时,强调中央要反省“港独”为何有市场?言下之意,“港独”问题仅与中央有关,而建制派是政府施政的依靠力量,没有任何责任吗?这种简单归责或脱责的说法,不仅缺乏说服力,而且毫无建设性可言。
“港独”言行不仅违法,而且严重伤害了香港广大市民的根本利益,这一点是不容置疑的。政府和全体市民都应该齐心一起反对“港独”,才能在维护国家安全的前提下,贯彻好“一国两制”。毫无疑问,香港现在制约“港独”言行的法律基本具备,关键就是看当局是否敢于执法和有效执法。
(本文为香港城市大学法律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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