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方靖之
立法会选举提名即将开始,特区政府及选举管理委员会日前分别发出声明,强调参选者须于提名表格声明,会拥护基本法和保证效忠香港特别行政区,否则参选人不得获有效提名为候选人;若作出虚假声明,须负上刑责。这是合法合理的举措,更符合香港绝大多数市民的期望。
“港独”入议会将成灾难
但对于特区政府的严正声明,鼓吹“港独”的激进派人士反应不一,有的如青年新政般投机取巧,表示可以照签署,之后行动“管不到我”;也有的表明不会签署;有反对派人士更扬言会提出司法覆核。以法论法,以事论事,要参选立法会人士声明拥护基本法和保证效忠香港特别行政区,究竟有什么问题?激进派人士对此声明反应激烈,不过说明他们根本不会拥护基本法和效忠香港。香港立法会是根据基本法设立,既然不守基本法,他们还选什么议员?
近期不少明里暗里主张“港独”的组织纷纷组党,并准备参选立法会。他们明目张胆鼓吹“公投自决”决定香港“二次前途”,表明“港独”是“公投”的一个选项;有人更扬言,看不到“一国两制”对香港有保障,这只是过渡性安排,现时应讨论香港前途,要“独立”还是变成中国一个普通城市。这一类“港独”组织的言行愈演愈烈,已经逾越了言论自由的界线,而是有计划、有行动地搞“分裂”搞“港独”。如果让这些人进入立法会,岂不等如让“分离分子”堂而皇之的进入“一国两制”下香港特别行政的立法会?这种情况,不要说在香港,就算在全世界也不会出现。试想一个鼓吹美国分裂、各州自治的人可以参选参众两院选举吗?这不是言论自由问题,而是主权问题。
不能否认的是,根据刚过去的新界东补选结果,有部分鼓吹、支持“港独”人士可能在九月成功当选立法会议员,绝非杞人忧天。现在的问题是,如何对待这些鼓吹“港独”的人士。首先,从法律来说,“港独”违宪违法,当中既违反基本法,也涉嫌触犯各条刑法,包括《刑事罪行条例》等。试问犯法之人待罪之身,是否还可以成为议员,已经令人质疑。更重要的是,《基本法》第104条规定,立法会议员在就职时必须依法宣誓。
《宣誓及声明条例》对于议员的誓词更有明确的规定:“我谨此宣誓:本人就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议员,定当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尽忠职守,遵守法律,廉洁奉公,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服务。”誓词的内容正正是对立法会议员的要求,列明他们的职责。当中最重要就是拥护基本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若有“覆核”可提请人大释法
现在特区政府及选举管理委员会的建议,不过提前要求参选人宣誓,否则不能参选,这是合理的做法。正如特区政府的声明进一步指出,鼓吹及推动“港独”,违反按法律要求作出“拥护基本法和保证效忠香港特别行政区”声明的内容,令参选人是否可获有效提名这资格成疑,会为严肃的立法会选举带来不明确性,令选民产生混乱。
当然,如果这些人在宣誓之后继续鼓吹“港独”,特区政府也应该有实际的执法行动,例如取消其参选资格。现在一次过把事情说清楚,正好令这些人不要存在侥幸心理。同时,如果反对派人士要提请司法覆核,这也不是什么大问题,但特区政府也应准备好提请人大释法,从根本上解决“港独”人士不能成为立法会议员的问题。这不但有助遏止“港独”借参选立法会坐大,而且对全面落实基本法,确保“一国两制”在香港的实践不走样、不变形,对维护港人的根本福祉,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资深传媒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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