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孔兴洲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管以何种理由,违法就是违法,“政治抗争”绝非脱罪的合理理由。在当前香港法治面临种种挑战之际,维护法治、维护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这最基本也是最核心的法治要素,应是全体香港人的责任。昨日传媒广泛报道的一宗新闻,“旺角暴乱”事件中的核心人物黄台仰、梁天琦被控方加控“煽动暴动”等罪名,换言之,相关人物将面临更为严厉的法律后果。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这宗新闻应当值得各界思考,当中所传递出来的信息或许并非简单的罪名的增减,而是涉及法治的核心要素,“政治抗争”固然冠冕堂皇,但这并非违法的“护身符”,法律面前没有任何人有“特权”。
据报道,10名被告被改控和加控至共11项控罪。原各被控一项暴动罪的黄台仰、梁天琦,被加控罪名。黄台仰现被控参与暴动、煽动暴动和煽动非法集结共三项罪,而梁天琦则同被控一项煽动暴动罪,以及两项参与暴动罪共三项罪名。其馀被告“美国队长”容伟业、李诺文、卢健民、袁智驹、林傲轩、黄家驹,以及昨才被落案的新被告李东昇和林伦庆,分别被控参与暴动、非法集结和袭警等罪。十人的案件将转介高等法院处理,并将于八月五日于东区裁判法院进行交付审讯程序。
对于加控罪名的举动,警务处有组织罪案及三合会调查科总督察张文俊表示,有10人的案件会申请转往高等法院审理,三人案件会申请转往区域法院,“是绝对反映出旺角暴乱案件的严重性”。张文俊重申警方尊重市民表达意见及言论自由,警方政策是协助市民参与公众活动,亦有责任确保公共安全和公众秩序。如果有违法行动,警方会果断执法,将违法人士绳之于法。
加控更严重的罪名,反映出控方对案件严重程度的看法。一般而言,裁判法院的判刑须为两年以下;区域法院判刑一般须为七年以下;而高等法院判刑则可高达终身监禁。如今案件被转介至高院,意味着控方预期的判刑将会超过七年。显而易见,被告人或将要面临更为严重的法律后果。
案件已进入法律程序,具体案情不便作出评论以免影响判决。但是,从法治的大原则而言,此宗新闻可以让公众再次认识到一个极为重要的法律原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过去,总有一些所谓的“抗争者”以“公民抗命”或其他政治理由,去进行违法的行为,试图逃避法律的问责。但“违法”并没有政治上的立场之别,任何只要触犯了法律,政治立场都不是合理的脱罪理由。如果涉及严重罪行,更无可轻轻放过之理。
例如,加拿大英属哥伦比亚省最高法院McEachern首席法官曾在R v Bridges案的判词中指出,“公民抗命”是一个哲学原则,而非法律原则。在参与者遭到刑事检控时,“公民抗命”不能成为对有关控罪的答辩理由。
一旦参与者因在“公民抗命”的过程中的行为涉嫌触犯法例而被起诉,若有足够证据证明控罪,则无论行为的动机如何崇高可敬,在法律上亦不构成任何答辩理由,法庭也不会在审讯时对受审者的政治理想作出评价或裁决。
终审法院首席大法官马道立在去年的一次演讲中指出:“接受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一切的起点。人人,包括政府、官方机构和公众人士。不论任何人、任何群体或任何组织,都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亦不会获法院优待。这是尊重他人权利这概念的要义。”
维护法治是全体市民的共同责任。纵使政治口号多么冠冕堂皇,纵使当事人多么有知名度,但只要违反了法律,就应当“一视同仁”,不应也不可能受到法律的“优待”。
不可能“优待”政治理由
一个月前,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张德江在视察香港时指出,法治是香港社会的核心价值之一,是社会稳定的基石,也是自由的底线,这个基石动摇了,底线退让了,如何保持香港的繁荣稳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没有任何人可以凌驾在法律之上,也没有任何违法者可以凭藉任何理由逃避法律的制裁。他希望特别行政区政府和司法机关切实履行维护法治的神圣职责,严明执法,公正司法,绝不能姑息纵容违法行为,社会各界对那些冲击法治底线的行为也应该严厉地谴责。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市民相信违法者不可能在政治理由被“优待”。违法者终究要面临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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