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之望:“民族党”招“战友”已严重违法

  文|郑之望

  “港独”组织“香港民族党”昨日在网上公开宣布徵召“战友”,并称目的是要“推动香港独立”。显而易见,这种极度嚣张的行为,已经远非普通的“言论表述”,更是在进行明目张胆的集结,是有?切实的实际行动,已有足够的条件构成《刑事罪行条例》中的“煽动罪”,绝不能再以“言论自由”作为挡箭牌。特区政府相关部门应当适时採取必要行动,将违法者绳之以法,勿让反对派政客继续混淆视听,对他们勿再包庇纵容。

  “港独”正在积极“备战”

  这个“民族党”两个月前成立,声言成立的目的就是要“推动香港独立”。消息公布后,随即招来舆论的猛烈批评,并质疑这种企图分裂国家的言行已经违反香港本地法律。但一些反对派政客,包括一些所谓的法律学者,不断替“港独”势力製造舆论空间,声称“只要没有实际行动”,谈任何“港独”都不违法、警方不能採取行动否则就是打压“言论自由”云云。这是显而易见的混淆视听。事实上,公开鼓吹“港独”言行者,已经触犯了相关法律,绝不能以“言论自由”作为藉口。

  而实际情况演变已经远远超出反对派政客的预期,“香港民族党”已有更进一步的行动。昨日在网上发出“徵召战友”的所谓的呼吁,声称“为推动香港独立,民族党号召各位战友加入”,并极度嚣张地称“香港民族党成立至今,中共及其傀儡殖民政府扬言拘控我们,多番恐吓绝无动摇我们的坚定信念:香港独立是香港人唯一生路。”

  “香港民族党”至今无任何合法註册,是一个显而易见的“违法组织”。而其文中的所谓“战友”所指为何?提及“战”字,显然不是“打机战友”如此简单,更何况其文中已明确表明“为推动香港独立”,已“自证”是一个“为港独而战”的公开募集成员行为。“战”不可能是和平的,极有可能涉及暴力行为,事实已在显示,“港独”党已在积极为更大程度的暴力对抗作出“备战”行动。

  据《刑事罪行条例》第9条及第10条,任何人作出、企图作出、准备作出或与任何人串谋作出具煽动意图的作为;或发表煽动文字;或刊印、发布、出售、要约出售、分发、展示或复製煽动刊物等,引起憎恨中央政府或香港特区政府;或激起对其离叛,或激起中国人民或香港居民企图不循合法途径改变在香港依法制定的事项,即属犯罪。该条法例并不要求被告有“意图导致暴力”即可入罪。第一次定罪可处罚款5000港元及监禁二年,其后定罪可处监禁三年。任何人无合法辩解而管有煽动刊物,即属犯罪,第一次定罪可处罚款2000港元及监禁一年,其后定罪可处监禁二年。

  如果参照上述法例,“香港民族党”这种公开招募以“港独”为行动目标的“战友”,已经构成了违法要素。实际上,早前中联办法律部部长王振民曾指出“港独”“三违反”,宪制和政治上违反基本法,包括违反基本法序言、12条以及23条;言论和行动上违反本港的《刑事罪行条例》;“港独”组织不获註册而公开活动则违反《社团条例》等。即使基本法23条未立法,香港仍可以引用《刑事罪行条例》中第9条和第10条的“叛逆罪”和“煽动罪”,对作出“港独”言行的人治罪。

  必须依法採取反制行动

  反对派一直以言论自由作为藉口,替“港独”势力撑腰,但事实上,香港基本法订明香港居民享有言论自由,但言论自由并非完全没有限制的。

  根据《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十九条,发表自由权利之行使,附有特别责任及义务,包括:一、尊重他人权利或名誉;二、保障国家安全或公共秩序、或公共卫生或风化。《香港人权法案》第十六条亦有同样的表述。

  律政司司长袁国强上周末指出,“港独”违反基本法,是大是大非问题,律政司会严肃处理,并循四个方面去研究“港独”问题:第一是《公司条例》,第二是《社团条例》,第三是《刑事罪行条例》,第四是其他方面的刑事罪行。这些研究固然极其重要,但如果当下已经有严重违法的行为,是否已有足够理由採取必要的取缔行动?

  “港独”在香港的嚣张言行,已经远非“言论自由”可以开脱的,违法就是违法。更何况当下的情况已在显示,“港独”正计划或已经採取违法行动。如果任由这种情况恶化下去,则香港不仅会陷入严重的政治内乱,更会演变成有组织的暴力破坏行为。不论是从何种角度,从香港的整体利益、从维护香港的法治,对于这些显而易见的违法行为,只能依法採取反制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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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孟展 DN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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