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张学修
高铁预计将于2018年下半年通车。而“一地两检”是目前急需解决的问题之一,确保高铁通车后的效率和效益,充分发挥地域优势,有效推动沿线地带特别是本港的经济发展。但目前“一地两检”问题在社会上仍未取得共识,反对派不断攻击称不符《基本法》、葬送“一国两制”,提出的“两地两检”、“车上检”等方案,甚至是“停建”的要求。这些所谓的建议都是意图“政治化”高铁,并非从解决问题的角度出发。若任由这种趋势演变下去,绝非香港之福。
对此特首梁振英回应指内地大多数城市的高铁站内均无海关、入境等口岸设施,“两地两检”并不可行,并强调政府有信心在符合“一国两制”、“港人治港”和“高度自治”的情况下达成“一地两检”。
“一地两检”符港最大利益
而律政司司长袁国强近日在立会就“一地两检”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阐述,并重申透过《基本法》第18条将内地有关法律纳入附件三将是其中一个研究方向,但并非唯一方向。他指出政府正研究“一地两检”是否属香港自治范围以外,若有关法律确属于《基本法》容许的三类全国性法律,则不存在违反《基本法》第18条的问题。对于反对派议员指“一地两检”“开先例”破坏“一国两制”,袁指有关担心和忧虑完全没有必要,毫无理据。并强调政府绝对不会因为经济效益而牺牲“一国两制”。
反对派反覆声称“一地两检”破坏“一国两制”,质疑政府将透过《基本法》附件三引入其他法律如《国安法》云云。但这又岂是事实。有关议员近年每每将发展议题与制度性问题对立起来,通过无止尽的争拗製造对峙局面,屡次将议题“政治化”,港区的发展也举步维艰。事实上“一国两制”正是中央充分保障香港制度优势,维护社会发展而提出的独创性、灵活性的伟大构想。港区发展事宜与落实“一国两制”是相辅相成的,也只有充分发挥“两制”优势,才能为港区的发展保驾护航,取得切实成果。在高铁问题上也如此。
高铁建成后将大大缩短港区与临近城市的“时间距离”,过去需花费超过一小时的路程,现在可缩减至十几分钟。其经济效益不容忽视,未来香港与珠三角地区将进一步融合,通过优势互补逐步发展成为具竞争力的一体化经济区域。但前提须确保高铁的效益得以充分发挥,而“一地两检”是当中的重头戏。
公民党提出的“车上检”,在实际操作上已有缺陷;而基于效益的考量,“两地两检”不具可行性,强制执行只会将高铁变成“直通车”。作为近年最具效益和潜力的工程,总投入超过八百亿港元的高铁在最后的关检问题上应妥善解决,防止工程变相“烂尾”,沦为整个港区的损失。
高铁效益与“两制”可兼得
“一地两检”作为高铁工程中的关键问题,需尽快商定并落实。在法律上,笔者认为“一地两检”牵扯到两地海关,所涉及的区域和法律制度明显不属于港区自治范围,符合《基本法》第18条的有关规定,可将其纳入附件。政府可在具体操作内容、人员的职权范围、适用的区域等问题给予清晰的界定,明确权责,扫除港人不必要的疑虑。包括“一地两检”只适用于港区内沿线的必要区域,并非可加可减;同时严格界定在港内地边检人员的工作明细,通过明确的条文规范有关人员的行为等。整体上说,“一地两检”是港区灵活处理具体事务,在“一国”范围内充分发挥“两制”优势的绝佳典范。
除去法律方面,“一地两检”同时是较复杂的技术性问题,但并非原则性、立场性问题。关键在于如何通过实际操作有效解决,在维护香港自治的同时,也确保内地有关法律的执行不受干扰。反对派所声称的“法律缺口”言过其实,是“欲加之罪”。政府落实各项发展事务,需要严格遵照“一国两制”方针与《基本法》,并依照既定程序行事。政府推动议案也需要争取各界的支持和配合,才能发挥主导作用有效施政,并非为所欲为。同时“一地两检”是专门针对高铁的解决方案,仅适用于高铁。只要整个操作过程权责明确,扫除灰色地带,基本上不具争议性,而引入“国安法”等说法更是无中生有。反对派的斥责缺乏现实理据,不过是为阻碍政府施政一再寻找藉口。
高铁效益不应成为社会“政治化”牺牲品,而“一地两检”是现实条件下最合适的方案。反对派指责其不符合“一国两制”与《基本法》,以及“开先例”、为“引入内地法律打开缺口”等说法属“欲加之罪”,缺乏现实理据。
立会议员责任重大,应实事求是、理性客观,不要一再将发展议题与港区的制度性问题对立起来,频频阻挠有关议题的通过。高铁作为特区的战略性基建工程,社会应尽早凝聚共识,落实“一地两检”,明确具体操作细节,确保日后的运作顺畅无碍。而社会近年来饱受政争拖累,应尽早走出困境,勿因不断内耗妨碍未来发展。
(作者系全国政协委员、香港中华出入口商会会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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