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昭:“二度创作”也不能侵权

  文|关昭

  立法会明日(星期三)上午十一时在立法会综合大楼会议厅举行会议,议员将恢复二读辩论《2014年版权(修订)条例草案》。法案若获得议员支持及通过二读,将会进入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并进行三读。

  会议前夕,立法会主席曾钰成宣布,收到议员陈监林的十二项修订、议员黄毓民的九百零三项修订;结果,主席批准了陈监林的十项修订,黄毓民的九百零三项修订则大部分被否决,只余约八十项获批准。

  对曾钰成这一提前“剪布”的决定,黄毓民及反对派议员肯定是要暴跳如雷、大骂一通的了。

  事实是,黄毓民的九百零三项修正案中,其中有八十项是提出了实质性的修正。即是对条文内容提出了实质的改变;其馀八百二十三项,则没有提出实质的改变,完全是文字上的修改,即是对原来条文的行文方式或格式作出修改,例如将引号删走,改成斜体字、粗体字、黑体字等等,或者将“在”字删走、将“是”字改为“属于”的“属”字,这些修订完全对条文的实质含意没有任何影响,完全是文字上的修订而已。这些修订已全部否决。

  其实,玩弄“文字游戏”,不过是反对派一贯惯用的“拉布”花招而已,并没有什么新意;但这次《版权条例》草案的审议,反对派“玩花样”是有所顾忌的,因为《版权条例》草案一旦通不过或再作拖延,对维护知识产权是不利的,一些“二度创作”也可能随时会面对法律的诉讼。有关《版权条例》草案能尽快通过,对厘清、保障所谓“戏改”、“再创作”问题以及切实维护知识产权是有利而无害的。反对派也不能不面对来自电影、歌曲及各种文字、绘图产品的被侵权问题。

  毫无疑问,“剪布”必须,《版权条例》草案更必须立即通过。过去反对派将条例冠之以什么“网上二十三条”的恶名,在所谓“创作自由”美名下将肆意侵犯版权的行为“合理化”,是不可以接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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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tkphu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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