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反对派议员正协商辞职“公投”,挽救政改破局后的颓势
文/宋小庄
报载,在对香港基本法附件一修正案表决后,6月中民主党将召开会员大会决定何俊仁是否辞职,利用补选之机搞所谓“公投”。“公投”的议题据说暂定为重启政改“五步曲”、撤回8.31决定和修改香港基本法三个,届时再从中敲定一个,但也不排除另择议题。民主党、公民党、工党、社民联、学联、学民思潮、民阵等还正协商分担560万元经费,预计月底定案。其目的大概是为了振奋衰败的士气,挽救今明两年区议员选举和立法会议员选举的颓势。
其实,这个计划是原来违法“占中”规划的内容。为了推动“公民抗命,包围中环,迫使中央屈服”的所谓“真普选”社会运动,原规划的街头运动就是提出“真普选”方案、电子投票、补选“公投”、包围中环等四个阶段,要求何俊仁在第三阶段配合,辞去经全港性选举的超级议席。由于条例禁止辞职者在6个月内再参选,反对派将另外协调一名代表参加补选。如该代表在以全港为选区的立法会补选中胜出,该代表将号召全体港人拒绝中央的普选方案。如中央拒绝让步,则“佔领中环”,使香港的政治中心和金融中心瘫痪。但不知何故,可能时间上难以配合,原计划在“佔中”之前辞职“公投”,一改再改。不久前,还有人说在表决前辞职“公投”,现在又敲定是表决后。
立会有辩论公共利益事项职权
何俊仁是2012年立法会功能选举区议会(第二)界别(超级议席)胜出的议员。2010年下半年进入中联办交流2012年政改方案后,他被反对派激进力量标籤为“投共”,也想洗掉该嫌疑。在2011年5月,他就在《明报》发表“结合多元抗争路线”的系列文章,表示要利用香港这个独特的歷史格局,发挥其深远和决定性影响。既然如此,不论是出于自愿,还是出于安排,现在要求何俊仁不辞职,恐怕不容易了。
2010年5名“公社党”立法会议员辞职触动补选的“公投”,这是香港回归以来第一次违法、违宪的群众运动。尽管这次运动的投票率相当低而失败,但却浪费了公帑,成为香港激进势力抵制“一国两制”、对抗中央、反对特区政府管治的一种伎俩。这是值得记取的歷史教训。
避免历史重演的最好方法是树立香港基本法的权威,该法被称为“伟大的法典”,运用得法,可以应对任何鬼魅魍魉,包括故意辞职“公投”在内:
一、对辞职理由的质疑。香港基本法第79条将议员丧失资格的理由,概括为严重疾病和其他无力履行职务的情况,其他无力履行职务情况包括,未得同意连续三个月缺勤而无合理解释、丧失或放弃永久性居民身份、受政府委任为公务人员、破产或经法庭裁定偿还债务而不履行、被定罪监禁一个月以上并经立法会出席议员三分之二通过谴责、行为不检或违反誓言多种,但因“公投”辞职,不是正当或适当理由。因“公投”而辞职在法律上是不允许的。对此议员可以要求动议辩论,到底何俊仁可不可以辞职搞“公投”。根据香港基本法第73条第(6)项的规定,立法会有质疑、辩论任何有关公共利益事项的职权。
比例代表制下缺位不需补选
二、对公告权的质疑。根据香港基本法第79条第(1)项的规定,由立法会主席行使议员丧失资格的公告权,但是《立法会条例》第14条将议员辞职的公告权和21日内的生效权交给立法会秘书。这从两个方面牴触香港基本法:一是议员辞职可能发生不批准的问题,但条例却规定一定要在21日内批准公告。二是将立法会主席处理丧失资格的职权交给立法会秘书。香港基本法第11条第2款规定,“香港特区立法机关制定的任何法律,均不得同本法相牴触。”虽然后来才发现牴触,但据香港基本法第160条第1款的规定,“可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修改或停止生效”,特区政府应当提出必要的修订,议员也可以按香港基本法第74条的规定提出修订。在没有完成修订程序之前,立法会主席应当制止立法会秘书违法行使该职权。
三、中央对牴触香港基本法的条例的权力。根据香港基本法第17条第3款规定,对牴触香港基本法有关中央管理事务、中央和香港特区关系事务的条文的立法会制定的提交备案的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可以发回。由于牴触的条文是该法第79条,到底是何种分类,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分类权。如全国人大常委会认为是不属于高度自治范围内的条文,就可以发回。如全国人大常委会认为是属于高度自治范围内的条文,就不可以发回,但可以对该条文作出解释,阐明该条文的立法原意。由于何俊仁的任意辞职是浪费公帑、挑战中央的行为,有关条文可能涉及中央和香港特区关系。
在此应当说明,比例代表制选举制度下的缺位,通常不需要补选,可以採用替补方式处理。世界上采用比例代表制的国家和地区中,绝大多数是不补选的。由于比例代表制的选区较大,议席不得少于3席。一旦出现一个缺位,补选时的选民基础就会扩大好几倍,一个选区内的席位越多,选民基础的差距就越大。如有多个选区各出现一个缺位,则不合理的情况还会扩大,这并不符合平等选举权的原则。普选未必能做到绝对平等,但也不应当故意制造不平等。在香港,比例代表制议席的缺位可採用同队替补或次票替补,修例时应予研究。
作者为法学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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