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希 尔
旺角西洋菜南街日前再有市民“鸠呜(购物)”,一名示威者高举仿照警方的自制黄旗,警告警方“可能已经违反国际法”,吸引市民及记者拍照。标语内文为:市民警告:“即使受命自政府或上级而行动,你(们)可能已经违反国际法,只要道德上有选择,在国际法下也不能免责”——纽伦堡第四原则。
示威者的标语令人啼笑皆非,所谓的“鸠呜团”,参与者以“购物”为名滋扰商舖做生意为实,任谁都知道,他们是“挂羊头,卖狗肉”。参与者高举黄伞,高呼“我要真普选”口号,以此表达政治诉求,则“盲的都看到”“聋的都听到”他们正在游行示威。如今示威者高举标语,还引经据典,搬出所谓的纽伦堡第四原则的国际法,则更加是“鬼拍后尾枕”,默认自己是非法集结,而非购物。
根据香港法例,任何示威游行,事前必须要向警方申请,取得“不反对通知书”才可,但所谓的“鸠呜团”并没有警方的“不反对通知书”,参与者出席未经许可的示威游行,警方依法办事作出驱赶,甚至将一些违法人士拘捕,是正常执法。
“公民抗命”并非抗辩理由,非法示威游行亦欠缺法律基础,警员执法要大公无私,只要有人非法集结,又或行为不检,警方便会依法处理。至于被拘捕人士是否有罪,又或作出道德判断的,并非警员,而是法官。就正如杀人是犯法的,警方的职责是想办法将杀人犯绳诸于法,而不是因应自己的道德判断去作出执法决定,否则便是人治,而非法治。示威者连当中理念亦搞不清楚,还高举标语自暴其短,可谓愚不可及。再者,示威人士借“购物”为名四处捣乱,令无辜的商舖受害,导致神憎鬼厌,是道德亏欠,他们有何资格站上道德高地并指控警方的正常执法是“欠缺道德”?
违法的“占领”行动发展至今已完全“变质变味”,有人“借头借路”四处“港闹”,进行“流动占中”,有反对派立法会议员在议会内进行“不合作运动”,肆意拉布,搞其“议会占中”,无论是“流动占中”抑或“议会占中”,皆不得人心。“流动占中”令商舖诚惶诚恐,“无啖好食”;“议会占中”则浪费公帑,与纳税人过不去,令一些迫在眉睫有关经济民生的议案无法审议,置无辜市民于水深火热中。
反对派愈是巧立名目,愈是无理取闹,愈是令市民觉得厌烦,他们并非争取民主,而是玷污民主,令民主蒙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