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图:马恩国(中)认为过半数门槛并非不合理限制/彩雯摄
大公网9月6日讯 记者彩雯报道:自全国人大常委会就香港普选做出决定以来,行政长官候选人须提委会过半数提名,是否有“不合理限制”成为各界争论的焦点之一。中澳法学基金交流会主席马恩国昨表示,过半数并非“限制”,而是“要求”,反对派的个人行为并未被官方规定局限,依然可以各种方式游说提委会,达至入闸要求,若反对派未能入闸是其政治能力不足。至于反对派鼓吹的国际标准,他反驳指选举法并无国际标准,只按各国实际需要釐定法条。
中澳法学基金交流会昨举行新闻发布会,该会主席马恩国指出,国际上只有一个统一国际公约,即《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但没有统一的国际选举标准,各国在签署公约后会根据本国实际社会、经济及政治情况对公约条文加以适用,而非机械原文照搬违反本地法律的公约条文。
至于早前大律师公会质疑过半数提名有不合理限制,马恩国强调,“限制”的定义是官方规定局限个人行为,是不赋予争取自由,是硬性规定,而“要求”则是可以通过努力达至的。现时除了基本法第44条规定行政长官必须是40周岁的香港永久居民,无外国居留权且在港连续居住20年外,被选举权没有任何法律限制。
马恩国又解释“不合理”限制的原则在于,为了达到目的而做出不合比例的限制,才谓之“不合理”。马恩国说,在“不合理”的概念中要釐清两点,首先为是否有正当目的,其次为是否不合比例。他认为,是否合理首先要看过半数提名是否有正当目的。而中央政府的正当目的即落实基本法第45条提委会规定。他指出,基本法作为规定香港制度、保障国家对港基本方针政策的实施的法律,是“一国两制”的基础;没有基本法就只能“一国一制”。
马恩国明确指出,在基本法第45条已明确提委会提名的前提下,反对派仍主张“公民提名”,更不惜以佔中、罢课等方式要挟,是公然漠视基本法。至于是否不合比例,马恩国指,提委会提名候选人必须体现提委会整体委员的集体意志,必须通过投票的民主程序以“过半数”或“三分之二”或“四分之三”选票通过。由上可见,过半数提名是最低门槛,并非不合理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