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界社团联会荣誉会长 罗叔清
香港的政改,经过前段时间的咨询,社会各界提出了许多建设性意见,特区政府也如实向中央反映了政改争议的重大问题。日前,全国人大常委会针对香港的政改问题作出明确规定,在这大是大非的问题上,如何理解《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普选问题和2016年立法会产生办法的决定》要点理据,对未来成功落实普选意义重大。
2017年开始香港可以实行普选行政长官,政改《决定》中的提名委员会组成参照了现时选举委员会的组成,因为行政长官选举委员会的组成办法是基本法所规定的要求,而且自香港回归以来,行政长官的选举实践证明,选举委员会能够涵盖香港社会各方面有代表性的人士,体现了社会各阶层、各界别的均衡参与,符合香港的实际情况。提名委员会按照目前的选举委员会组成,既是基本法有关规定的要求,也体现均衡参与、防范各种风险的客观需要。
提名委员会提名二至三名行政长官候选人的上下限规定,一方面确保行政长官选举成为有竞争、选民有选择的民主选举,同时避免候选人数过多带来的选举程序复杂、选举成本高昂的问题,有利于普选在庄严、有序的情况下顺利进行。另一方面,每名候选人均须获得提名委员会全体委员半数以上的支持,明定了提名行政长官候选人的民主程序。其意义在于可以确保提名的行政长官候选人体现广泛代表性,防止政党操控提名,可以确保通过普选产生的行政长官既能代表香港的整体利益又能对中央负责,避免普选的行政长官与中央对抗而不被中央任命而出现宪制危机。
全国人大常委会对香港的政改决定,为香港的普选道路指明了方向,顺利完成了处理香港政制发展问题“五步曲”的第二步,对顺利实现2017年行政长官普选极为重要。不但为香港社会进一步理性讨论、凝聚共识奠定坚实基础,也为特区政府下一步提出普选方案提供了宪制性法律文件,为落实普选确定了正确的方向和轨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