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公网8月31日讯 今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普选问题和2016年立法会产生办法决定草案,并在人民大会堂新闻发布厅举行新闻发布会,全国人大副秘书长李飞出席发布会并回答记者提问。
针对特首候选人的人数问题,李飞表示,两至三名候选人是有多方面原因的,第一,从长期的实践来看,确定候选人数目是为了保证制度的有效性;第二,多年来香港围绕行政长官提名的候选人人数,经过了多次的咨询;三,过去几乎是二至三人选举,有一个客观的社会条件;四,使广大的选民更集中地了解候选人的政纲、他的政绩、他的治理能力。以下为问答实录:
英国广播公司记者:
很多香港市民希望他们自己去选举一个代表,而不是由一个政府去给他们提供一、两个候选人,您认为这个决定会不会让香港市民非常失望?谢谢!
李飞:
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对提名委员会、民主程序确定了一个大的法律框架,明确了行政长官候选人的人数是两至三人,这些候选人需要获得提名委员会全体委员半数以上的支持。这是根据提名委员会的功能和性质来确定的。
我在其他场合反复讲了,1990年制定基本法的时候,当时对于行政长官普选采取什么方式、怎么提名,有很多种方案,如公民提名、政党提名、议员提名,当时有好几十个方案。经过反复地咨询、讨论,最后全国人大制定基本法的时候,第45条第二款确定,行政长官的普选是要由一个具有广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员会按照民主程序来提名。提名委员会是一个专门提名的机构,在这个机构当中不是少数人联名就可以提出候选人的,它要体现这个机构的集体意志。这个集体意志大家可以想像,最普通的做法就是少数服从多数。
比如,我看各国议会,恐怕在表决法案、议案的时候,最低的条件就是要过半数才能形成决议。不可以想象一个议会当中,十个议员就可以通过一部法律,那么另外十个议员也可以通过一部和它相反的法律,再来十个议员再通过第三种方案的法律,那么这三个法律怎么实行?不可能实行。一定是要在立法会中过半数,才能形成集体的意志。现在人大常委会决定确定,在提名行政长官候选人的时候要获得提名委员会的半数以上支持,就是这个道理。
为什么确定两至三名候选人,我想从几个方面可以讲。第一,从长期的实践来看,确定候选人数目是为了保证制度的有效性,制度的有效性可以从多个方面来说。实际上各国的选举法对被选举人的提名也都是有各种限制的,比如像美国,对参议员的年龄提高限制,不是一般的选举年龄,对居住年限也有限制。还有一些国家,对担任特殊职务的资格也有特殊要求。比如新加坡,要担任国家比较高的职务,要求必须要在政府的职位上有过工作经历,必须有管治能力,才有资格参加选举。有的是通过选举保证金的办法,把很多没有财力的人排除在外了。这些无非都是服务一个目的,就是候选人不能过多、过滥,过多、过滥的话,这个制度就失去它的效能了,而且增加选举的复杂性和选举成本。这是我讲的一点,要考虑制度的有效性。
第二,多年来香港围绕行政长官提名的候选人人数,经过了多次的咨询。2007年那次也是一次大的咨询活动。前不久特区政府为期五个月的咨询当中,多数的意见都认为,行政长官的候选人二至四人比较合适。说明大家对候选人人数,也有大致的共识。二至四人就包括二至三人在内。
再有一点,香港的选举实践,到目前几任行政长官的选举几乎都是二至三个候选人之间来进行选举,香港是中央直辖的一个地方行政区域,它的选举不是国家选举,也不是独立政治实体的选举,它是一个地方行政首长的选举。在香港这样的范围内,过去几乎是二至三人选举,有一个客观的社会条件。所以,这也是实践,几任长官选举实践大家都看到了。
最后我想讲,为了能够使广大的选民更集中地了解候选人的政纲、他的政绩、他的治理能力,恐怕候选人也不能有过滥、过泛。从这些方面考虑,人大常委会作出这样的决定。按照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将来基本法附件一的修改,也就是将来特区政府要提出来的普选法案,还要按照基本法和人大常委会这次决定的要求,进行更具体的规定。在制定的这些选举规则面前,任何合资格的人都可以来参加选举。所以,在规则面前,个体都是公平的。当然,个体由于差异,由于提名委员会的选择,以及最终全体选民的选择,结果大家也能想到,只能选出一个人来,那么其他的人可能就选不上。在这个规则面前,对所有的参选人都是公平的。谢谢你!你给他翻译准确了没有?你翻译不准确不赖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