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行政长官普选问题上,香港社会存在较大争议,少数人甚至提出违反基本法的主张,公然煽动违法活动,势必损害香港的法治、市民及各国投资者的利益、以及香港的长期繁荣稳定,必须予以高度关注。
港澳办认为,即使香港社会对普选行政长官具体办法问题上仍存在较大分歧,但社会各界普遍希望2017年行政长官由普选产生,同时需要对普选办法作出必要规定,以利于香港社会进一步形成共识。
提委会沿用选委会组成考虑广泛代表性
李飞又指,提名委员会应沿用目前选委会由1200人、四大界别同等比例组成的办法,并维持基本法附件一现行有关委员产生办法的规定。
他说,这样规定要考虑到基本法所指,提名委员会的“广泛代表性”与选举委员会的“广泛代表性”,两者内涵一致,即由四个界别同等比例组成,各界别的划分,以及每个界别中何种组织可以产生委员的名额,由特区制定选举法加以规定,各界别法定团体根据法定的名额和选举办法,自行选出委员。
李飞又说,提委会按照选委会组成,既是基本法规定的要求,亦要体现均衡参与、防范各种风险的客观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