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公网8月31日讯(记者马浩亮)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陈欣新接受大公报专访时表示,行政长官选举需要提名委员会首先按照民主程序来提名正式的候选人,这是一个机构提名的过程,需要将每个提名委员会的个人行为,转化为提名委员会的整体行为。而过半数提名,能够确保这一民主程序的过程。
陈欣新指出,按照基本法以及全国人大2010年的解释,提名委员会首先是要以民主程序来提名正式的候选人参加普选。由机构提名,而不是由提名委员会的委员来提名,因此需要以整体方式来做出决定。
他强调,提名委员会与以前的选举委员会不同。选举委员会本身行使选举权利,既负责提名也负责选举。而提名委员会不负责选举,只负责提名,在提名候选人之后由全体港人来选举。如果再由几个委员联合起来就可提名候选人,那么提名委员会就没有必要存在了;那样只是几个个人行为进行简单叠加,而不是整体行为,因此与提名委员会的组织行为是有本质区别的。
陈欣新指出,提名正式的候选人,需要通过民主程序,通过一次或几次的投票行为,最后决定正式候选人。使得每个提名委员的个人行为,最后转变为提名委员会的整体行为。这就需要走民主程序,而民主通常是少数服从多数,过半数就是很明显的少数服从多数。至于在技术上如何界定“过半数”,要看全国人大的决定。
候选人的数目也是各界关注的焦点。陈欣新对此指出,按照全国人大2010年的决定指出,行政长官正式候选人为若干人。正式候选人要经过一定民主程序,应该能够经得住提名委员会的民主程序的考验。实践操作当中,提名委员不可避免会对报名的人选进行比较,去提名最适合做行政长官的人。不存在候选人越多选民选择就越有利的问题。因此,正式候选人人数不宜过多,应当既不影响选民选举权利和民主权利的行使,又尽可能降低选举的成本。
关于“佔中”问题,陈欣新指出,“佔中”一旦发生,谁和香港联繫紧密,谁就吃亏多。而香港人和香港联繫最紧密,华盛顿、伦敦离香港都很远。从这个角度来说,真正出现问题以后,最终受损害的还是香港人,不管持什么样政治主张的香港人,都将受“佔中”之害。许多香港人没有真正认识到“佔中”一旦发生后的实际损害,那就如同吸毒的人未必意识到毒品的危险,对后果认识不足,这就是主观认识与客观事实的差距。香港有很充足的言论表达的途径和自由,绝不能去姑息“佔中”这种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