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昨日继续审议特区政改报告,据传出的消息,届时人大常委会将明确列明特首候选人需要“过半数”提名方能“出闸”。有人将此视作“高门槛”,认为是在排斥某些候选人的“特殊安排”。需要指出的是,门槛高是对所有人一视同仁,对反对派候选人如此,对建制派候选人也如此,没有人能得到“厚待”。不能因为反对派候选人机会低,就指责制度不好,这是典型的“输打赢要”。事实上,“过半数”门槛是香港当前现实条件下最为合理,也是最能平衡各方利益的方案。
尽管全国人大常委会要到8月31日才作出决定,但从过去几日传出来的消息,以及与会代表所指的“更改的机会等于零”,因此最终方能应与报导的不会有太大出入,当中各界最为关注的三大范畴:“过半数”门槛、一千二百名提委、提委会四大界别,已经呼之慾出。这一结果,有人认为是“太严”,批评指是没有任何“商量馀地”。当然,从反对派及“佔中”的立场及角度而言,的确是“太严”,然而政改涉及全港市民,如果从一个更为务实、更为理性,也是更为符合大多数人利益的妥协角度看,这一方案应当被视作是“艰难的最佳方案”。
外界最关注“过半数”门槛问题,事实上,这并不仅仅是一些数字问题,更多的涉及整体的制度设计的稳妥思考。
首先,“过半数”是针对所有候选人,没有人得到“优待”。如果过半数意味著要得到六百零一位提委的支持,那么,对反对派如是,对建制派也如此。从这个制度设计的本身而言,它并无“忠奸”之分,也无“好坏”之别,而是一个人人平等的“界线”。反对派因为自认无法得到过半数提名因此极力批评,事实上这是混淆议题的做法,更是在刻意转移视线。他们应当问问自己,为什么无法得到“过半数”,而不是去质问为什么有“过半数”。
如果“过半数”提名是对所有人而言的话,那么,去争取提名委员会的支持便是他们竞选的焦点。事实上,提名委员会提名,也是候选人竞选的一个层次,优胜劣汰,不能因为自己能力差就去否定製度。否则这与“输打赢要”的心态有何区别?举一个或许不太恰当的例子,美国总统选举是选举人票“赢者全取”,你不能因为自己不够票就去质疑这一制度的公正性。对香港的反对派候选人来说,如果他们爱国爱港、得到大多数人的认可,又何惧于不能“过半数”?
其次,“过半数”是一道“安全阀”,确保整体港人利益。必须要承认一点,全世界所有的所谓民主国家或地区的政治选举,都有“门槛”,问题在于是如何设、设的方式如何。而决定这一“门槛”高低的首要因素是要符合这一国家或地区人们整体利益。
坦白讲,“过半数”就是一个政治性“安全阀”,不仅仅对于香港市民,也是对整个国家的利益而言。因为它可以降低政治对抗的风险,阻止那些不认同基本法、不爱国爱港的候选人的“出闸”。一如全国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李飞所指出,贯彻落实“一国两制”,就必须求大同、存大异,两种社会制度不搞对抗,香港与中央之间不搞对抗,香港社会内部不搞对抗。基本法规定由一个有广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员会提名行政长官候选人,这个提名委员会是超党派的,有利于提出各方面都能接受的行政长官候选人,降低政治对抗的风险。
换句话说,正是由于“过半数”的机制,可以避免出现选出“要推翻中央政府”候选人的宪制危机风险。行政长官在香港本地普选产生后,还要报中央人民政府任命,而且这种任命是实质性的。基本法规定行政长官候选人由一个有广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员会按民主程序提名后普选产生,这个提名委员会由社会各界人士组成,可以对行政长官候选人的资格条件进行比较全面的考虑,从而降低经普选产生的行政长官人选不获中央政府任命而导致宪制危机的风险。
第三,“过半数”可以避免出现“民粹政权”。我们经常可以看到诸如人民力量、社民连、新民主同盟这类激进的“泛民”政客在煽动社会对立、不顾后果高叫福利口号的行为。假若没有“过半数”机制,而是降到八分之一,将难免出现为了出位而主张民粹的政客出闸甚至当选。对香港负责任的市民,都不希望香港出现一个“民粹政权”。
行政长官提名委员会按照均衡参与原则组成,社会各阶层、各界别在提名行政长官候选人时有比较均等的发言权,有利于平衡各种诉求,降低普选导致民粹主义的风险。
要充分发挥提名委员会这三个方面的作用,就必须坚持提名委员会按照四大界别等比例组成,必须坚持提名委员会提名行政长官候选人要反映机构提名的性质。
从一个理性、务实的角度而言,“过半数”机制是一个迫不得已、艰难的选择。然而,纵使这一机製成为事实,也绝不意味著反对派候选人完全没有机会。他们应当尽自己所能,让香港市民与中央政府相信,他们是爱国爱港、是对香港与国家有强烈责任感的候选人。如果他们做到了,什么“过半数”根本不是一个问题。所以,对反对派来说,他们现在最需要做的不是去发动“佔中”,而是务实地思考如何落实本地立法、如何在新机制下获得尽可能多的提委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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