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制总处于发展的过程,随著社会发展而不断演变,任何先进的政治制度均可视为阶段性的进步成果,根本不存在“终极”或“最完善”的政治制度。故此,我们不宜以“零和”的原则和态度处理政制发展事宜,不宜半步不让争取“最完善”的政改方案,宁可政改拉倒,忽略民主进程的阶段性进步。毕竟,任何社会政治制度均有其侷限性,包括欧美现行的制度在内,总有人支持,也有人反对,有其不足,亦有其优越,无缺点、无人反对的政治制度是不存在的,纵使是“公民提名”机制,亦有其侷限性,也同样会有人反对。说实话,一般性的公共政策则难以争取到七八成市民拥戴,何况是政改方案?“求大同、存小异”是必须的,不然的话,如人人皆坚持己见,半步不让,毫无妥协精神,香港的政制发展只能够永远原地踏步。妥协不等于让步,恰恰相反,妥协是争取民主平稳进步的表现。
根据基本法第45条,提名委员会是无法绕过的,行政长官候选人的提名权亦只属于提名委员会。政制发展必须依循基本法,这是原则,也是底线,关乎国家主权与安全,以及“一国两制”的宗旨。中央及特区政府不是不能妥协,但妥协后也不能踰越基本法的框架。如反对派刻意冲击基本法,坚持“公民提名”机制,发动“佔中”,连串举动只可能换来一个非常消极的结果,政改方案被否决,社会撕裂,本港的稳定繁荣亦难免受到影响。这是港人渴求的结局吗?在政治现实下,执著于“公民提名”和“佔中”是没有任何建设性意义的,只会对凝聚政改共识产生负面效果,反对派根本是在发动一场无意义的战事,白白牺牲市民一人一票普选行政长官的权利。
有人说普选不止于一人一票,然而,选举权及被选权已基本达至普及而平等了。较之于现时由选举委员会选出行政长官的制度,绝对是一种民主进步。距离市民一人一票亲自抉择行政长官只有一步之遥,为什么我们要放弃进步,任由政制停滞不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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