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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小庄:告洋状者 反出洋相

  陈方安生和李柱铭联袂赴英,告洋状。虽然英议会外交事务委员会11名成员中只有6名出席,但还有些明白人,在听证会上,反问告洋状者,别国都要求法官爱国,为何香港要例外?告洋状者无言以对。真是国人唾弃,港人耻笑。

  前政务司司长陈方安生和民主党创党主席李柱铭联袂赴英,告洋状,国人唾弃,港人耻笑。陈方安生还在吃香港特区政府的长俸,却要说香港的不是,用香港话说,是“吃碗麵,反碗底”。李大状在资深大状中排首位,还利用他的职业在香港发官司财,财源滚滚,也是“端起碗来吃肉,放下筷子骂娘”之流。

  陈李“吃碗麵反碗底”

  如此人物,却蒙英国副相、外次垂青,这说明大英帝国的确没落了。还好议会中的外交事务委员会,虽然11名成员中只有6名出席,但还有些明白人,在听证会上,反问告洋状者,别国都要求法官爱国,为何香港要例外?告洋状者无言以对。又叫告洋状者拿出中方违反联合声明的证据,李大状竟然说白皮书翻译成七种文字就是证据。如果李大状在香港法庭上说这样的话,肯定要被法官斥责,语无伦次。照此推论,圣经翻译成的外国文字更多,岂不越是胡言乱语的证据。这与秦桧的“莫须有”有何两样?在见到首相时,卡梅伦说,如果中国违反了中英联合声明,英国就会动员国际社会如何如何。一国首相,竟然说起如果如果,如何如何的话,这是政治家所当言吗?洋大人和告洋状者的对白,让港人看了一场戏,值得在互联网上传播,让大家都知道他俩到底告了什么洋状。

  陈方氏和李氏最关注的问题是,香港基本法起草之时,回归之日,没有人说过中央有全面的管治权,现在白皮书说了,显有区别,故提出质疑。这是很奇怪的事,他俩都是读书人,中英文皆在众人之上,为何不自己看看香港基本法,到底有没有?为什么要听这个人说、那个人说呢?

  从基本法理解,最为直接。基本法第12条规定,香港特区直辖中央政府,直辖是直接管辖的意思,谁有直接管辖权,谁就有全面的、直接的管治权。但这种全面性和直接性,并不意味著是中央全面接管香港特区,也不能任意解读,而是受到基本法本身的限制,所以白皮书又强调对基本法要有全面的、系统的理解,在解读时才能不发生矛盾。在此笔者举例说明有关的限制条件:

  一是基本法将香港特区的事务分为三类:中央管理的事务、涉及中央和香港特区关系的事务、高度自治范围内的事务。(第17、18、158条)对不同的事务,基本法也规定了不完全相同的处理原则,并非事事都由中央自己处理。

  宪法基本法构成宪制基础

  大致说来,对中央管理的国防、外交等事务,中央的角色最为重要;对涉及中央和特区关系的事务,例如政治体制的问题,中央的角色比香港特区重要;对高度自治范围内的事务,香港特区的角色比较重要,中央对此主要是行使事后的监督权。但由于高度自治范围内的事务,最终也由中央承担责任,所以中央也有指导权。

  二是将中央国家机构与中央政府各部门作了区分。明确规定中央政府各部门不得干预香港特区高度自治范围内的事务,(第22条第1款)中央政府当然不同于中央政府各部门,就好像行政长官不同于各司长、局长一样。白皮书还明确了可以对香港特区行使权力的五个中央国家机构的名称,即全国人大、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家主席、国务院、中央军委。这五个中央国家机构的职权,在宪法中有明确的规定,所以白皮书还强调,“宪法和香港基本法共同构成香港特区的宪制基础”。

  在阐明以上两点的同时,还要说明以下两点:

  并无固有权力或剩馀权力

  一是中央的全面管治权并不影响香港特区的高度自治权。基本法赋予香港特区的高度自治权,不但比内地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更为广泛,也比联邦制国家州、邦、国广泛。例如:终审权、货币发行权、财政权、关税权、海关权、出入境管理权、对外缔约权等。即使白皮书讲了中央的全面管治权,也不影响上述高度自治权。只不过,这种高度自治权仍要受到中央的依法监督。

  二是明确香港特区的高度自治权来自中央的授权。基本法第2条规定,全国人大授权香港特区依照本法的规定实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第2条还强调,全国人大、全国人大常委会及中央政府还可以对香港特区作出授权。换句话说,香港特区享有的任何权力都是来自这三个中央国家机构的授权。千万不要以为自己享有固有权力和剩馀权力。
  • 责任编辑:达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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