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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澳研究员:港非政治实体 基本法绝非特区宪法

董立坤还特别指出,一些香港人士将治权等同于统治权,实际上混淆了二者内涵。一些香港反对派试图通过界定基本法为香港宪法而分享主权国家权力、挑战全国人大权力的做法是根本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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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董立坤新著《中央管治权与香港特区高度自治权的关系》/张宝峰摄

  大公网6月25日讯(记者 张宝峰)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港澳研究所高级研究员、深圳大学港澳基本法研究中心主任董立坤近日出版新著《中央管治权与香港特区高度自治权的关系》。该著作由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乔晓阳作序,董立坤深入论述了中央主权、治权及地方自治权的关系。他指出,香港从来不是一个政治实体,所谓“全民公投”更是对香港所享高度自治权的滥用与践踏。

  中央具港主权及全治权

  乔晓阳在序言中指出,中央与特区的权力运作关系,是基本法研究中的重大问题,具有很强的实践性,董的研究是很好的尝试。董立坤新著从主权与治权的关系论起,深入阐释了国家的主权本质、主权的行使方式等问题,最后得出结论,香港从来不是一个政治实体,中央享有香港主权及全部治权。

  董立坤在书中说,主权是现代国家的本质属性,其包括对内对外两个方面,其中对内主权就是对内最高权,即统治权。至于治权,则只是主权的行使方式,是从属于主权的、管理和治理社会的权力。

  董立坤还特别指出,一些香港人士将治权等同于统治权,实际上混淆了二者内涵。至于另一些香港人士对治权的刻意强调,则意在偷樑换柱,模糊治权的授权性特徵。

  论述香港的地位时,董立坤认为,中国一直是单一制国家,香港一直是中国固有领土。回归祖国后,香港依然是中国一个地方行政区域,并未改变中国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形式。中央享有香港的主权和全部治权,并有权决定以何种方式对香港行使中央管治权。

  应防止滥用高度自治权

  董立坤在书中指出,香港的高度自治权是单一制国家内由中央政府依法授予的自治权,不具有任何主权特性。任何违背高度自治权这一根本特性,以为高度自治权是香港与生俱来的权力,可以比照联邦制国家的区域自治权,甚至比照主权国家肆意扩张这种权力,那就大错特错了。

  自香港回归后,一些香港反对派继续推行所谓的香港政制发展计划,炮製所谓“全民公投”、“城邦自治运动”。董立坤在书中表示,这些人?意无限扩大高度自治权的界限,创设不应属于香港的权力,侵犯了国家的管治权,损害了中央与特区的关系,也损害了香港的繁荣稳定。

  基本法绝非特区宪法

  对于一些香港人纠结不清的基本法地位问题,董立坤在书中明确阐释,香港特区基本法由全国人大制定,属于“基本法律”范围,是一项全国性法律,但绝不是某些香港法律界人士所说的“特区宪法”。

  董立坤在书中指出,宪法和宪法性法律有根本区别。宪法只有主权国家才能制定,是国之根本大法;宪法性法律只是众多法律部门中的一种,属于普通法律之列。因此,在单一制主权国家中国内部,只有一部宪法,基本法只是香港特区内的宪法性法律。

  董立坤还认为,因为香港只是中国的一个地方行政区域,因此中国宪法也是香港的宪法,在香港完全适用。香港特区的一切权力包括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并非由主权派生的权力,而是由全国人大根据宪法授予香港的权力。一些香港反对派试图通过界定基本法为香港宪法而分享主权国家权力、挑战全国人大权力的做法是根本错误的。

  • 责任编辑:孟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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