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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公报:法官爱国完全无损司法独立

  “全面准确理解和贯彻‘一国两制’方针政策”,是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一国两制”白皮书第五章的标题,这一部分,是整份白皮书与当前特区形势结合得最紧密的核心内容,特别值得重视和关注。

  文中第三节就“坚持以爱国者为主体的‘港人治港’”作出了深入的论述,其中具体提到:“在‘一国两制’之下,包括行政长官、主要官员、行政会议成员、立法会议员、各级法院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员等在内的治港者,肩负正确理解和贯彻执行香港基本法的重任,承担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保持香港长期繁荣稳定的职责。”

  同一章节明确提出:“爱国是对治港者主体的基本政治要求。”

  文章接?还列举了爱国者治港的法律依据,包括基本法规定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主要官员、行政会议成员、立法会主席及立法会百分之八十以上的议员、终审法院和高等法院的首席法官,都必须由在外国无居留权的香港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行政长官、主要官员、行政会议成员、立法会议员、各级法院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员在就职时必须依法宣誓拥护基本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就有关问题,任何人隻要不带偏见,相信都会同意,论述是言之成理和不难认同的。然而,本港反对派政客却对之百般歪曲和攻击,而香港大律师公会也就各级法院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员被列为“以爱国者为主体的治港者”提出异议。他们认为司法独立,并非政府管治的一部分,强调法官判案隻会以原告和被告的证供为依归,不会理会政府管治需要和爱国等政治要求。

  大律师公会这一“声明”,如果作为重申特区司法独立的重要性,可以理解;但正如白皮书此章题目所示:“全面准确理解和贯彻‘一国两制’方针政策”,则“声明”对爱国者治港和各级法官、司法人员也是治港者的解读,则恐有有失偏颇以至“划地为牢”之嫌了。

  事实是,白皮书此章提出,行政、司法、立法皆为特区管治架构的组成部分,特首、行会成员、主要官员、立会议员、各级法官都是治港者,绝不是什么新的要求或“新发明”。特区当然司法独立,法官当然据实判案,这都是基本法已经白纸黑字作出的明确规定,白皮书有关章节绝无触及甚或改变司法独立之意,而且恰恰相反,白皮书在其馀章节,包括前言、第一章“回归歷程”、第二章“特区制度的确立”,都有多处明确重申“司法独立”,其中第二章第二节“特区依法实行高度自治”更具体提到:

  “香港特别行政区各级法院是特别行政区的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设立终审法院行使终审权。……原在香港实施的普通法及相关原则与制度,包括独立审判原则、遵循先例原则、陪审制度原则等延续实行。”

  而更重要的是,白皮书提出的司法是管治一部分,各级法官都是治港者、都必须爱国,与大律师公会“声明”中所强调的司法独立根本不在同一层次。白皮书明确提出:爱国是对治港者的“基本政治要求”,因为若非如此,“一国两制”在港的实践就会偏离正确方向,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就会得不到切实维护,港人社会的繁荣稳定和利益福祉也将会受到损害。这种政治承担、责任与要求,与什么“原告被告”、“庭上证供”又怎扯得上关系、又怎会是同一回事呢?

  同样,司法独立,是一种运作上的专业要求和准则,即任何人不得藉词向法院、法官的工作作出干预或企图施压,法院和法官对此也无须予以理会。这与管治权责、政治要求也不是同一回事,难道司法独立,特区就会有两套管治班子、两个权力中心吗?答案当然是否定的。

  白皮书重申司法独立,强调司法是管治的一部分,各级法官和特首、官员、议员一样,都是以爱国者为主体的特区管治者,肩负?正确理解和贯彻执行基本法的重任,承担维护国家利益和特区利益的重要职责,这一说法,不仅不是对“司法独立”的所谓“收回”或限制,更不是要强各级法官和司法人员之所难,要他们放弃专业操守去当“爱国法官”,恰恰相反,白皮书对各级法官和司法人员提出的是极为推崇与尊重的一种肯定与期许,视之为全面准确贯彻落实“一国两制”的重要力量。大律师公会作为业界翘楚团体,对白皮书应该从歷史、法理与实践上认真加以研读和体会,给市民以正确的法律指导。回归十七年来特区司法独立全面落实,已是有目共睹之事,随?全面准确理解和贯彻“一国两制”,中央对各级法官和司法人员是隻会更加信任和更加倚重,大律师公会又何以会有此完全不必要、根本不存在的质疑忧虑呢?
  • 责任编辑:达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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