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2日,立法会举行答问大会。立法会主席曾钰成因为梁国雄(长毛)行为不检,赶他离场,但长毛拒绝离场。立法会没有坚持执行主席的命令,主席反而宣布答问大会“腰斩”。有人形容这是“城门失火,殃及池鱼”。但似乎不够味道,应当说是“池鱼捣蛋,城门不开”才对,这是香港奇景。
议员犯法不能豁免
有池鱼捣蛋,把池鱼“抓”起来,放到另池就是了,立法会有足够的保安来处置,为何要把城门关掉,把会议“腰斩”,令人费解。日前,行政长官梁振英、政务司司长林郑月娥,就答问大会被“腰斩”一事,緻函曾主席,认为有少数议员在会议期间粗言秽语、投掷物件,损害议会乃至香港形象,表示忧虑和关注,要求严正处理。
此事并非第一次,捣蛋的议员早有前科,但主席一直认为不好处理,说是对捣蛋的议员不能惩罚,但又没有明言有何依据,让捣蛋的议员享有如此这般的特权。有人分析说,这是因为有基本法第77条、第78条的保护伞。
此语差矣!基本法第77条说的是,“香港特区立法会议员在立法会会议上的发言,不受法律追究。”第18条说的是,“立法会议员在出席会议时和赴会途中不受逮捕。”据笔者理解,这是为了保障议员正当履行议员职责的缘故,所以才保障议员在议会的发言不能被控以“煽动罪”、不能控以“诽谤罪”等罪,在赴会途中也不能被警察逮捕,以便让议员能赴会发言,如议员犯了法,警察要逮捕他,他说要赴会发言,警方也应当等他发言完了,才能逮捕。但这不等于说,议员犯法可以豁免。
议员的发言特权本来是为了可以坦诚地讨论社会上的各种弊病和丑闻而不必害怕因为诽谤侵权而被起诉,这对维持议会的民主制度是重要的。但议员在议会发言的特权并不是绝对的。新加坡就有这样的案例,1986年新加坡反对党议员在议会中声称,有一位法官在一宗案件中因为维护了他的权益而被调职到一个低级的职位上。新加坡议会为此成立了一个调查委员会,调查行政对司法干预的指控,发现该指控不成立,并指控者处以1000坡币的罚款。该指控者不服,告到法院,也得不到法院的支持,法院反而确认议会有惩罚其议员的自由裁量权。
保障议员发言非绝对
这意味著法律对议员发言的保障也不是绝对的。在一般人看来,在议会殿堂之上,议员的粗言秽语、掷物捣蛋,叫做“行为不检”,不叫“发言”,在常人看来,这是分得清楚的。如果发言,都不能绝对豁免,则“行为不检”当然更不能豁免。为何曾主席分不清楚,还要劳烦梁特首、林郑司长提醒呢?
对于“行为不检”的处理,基本法第79条第(7)项规定,经出席会议的议员三分之二通过谴责,将由主席宣告该议员丧失议员资格。《立法会议事规则》将处理议员行为不检和违反誓言的程序,称为“特定议案的处理程序”,第49B条有明确的规定,而第49A条还说明,“对于本部未有作出规定的事宜,其他各部的规则按适当情况而适用。”因此,立法会主席对诸如此类的问题是有办法,也有完整的程序处理的。
议会应强化惩处措施
如果未能达到通过谴责的要求,当然“行为不检”的议员还能维持议席,但至少主席应当允许议员提出启动谴责“行为不检”的议案。如果议会内人人都要当“老好人”,宁可议会的秩序受到损害,议会庄严的形象被破坏,纳税人的公帑被浪费,也没有人提出,则政府也可以提出,特区政府应当研究少数议员针对政府官员“行为不检”时,政府应当提出的反制措施。
当然,对此最关心的还应当是曾主席才对。根据基本法第72条的规定,立法会主席由主持会议、决定议程、行使立法会议事规则的职权等多方面的职权。这并非说,有少数议员讲了一句“粗口”,就会因为“行为不检”,而丧失议员资格;但更不应当认为,由于议员不会因为一句“粗口”而丧失议员资格,所以议会就应当容忍粗言秽语、掷物捣蛋的事情发生。
从目前的情况来看,立法会主席驱逐捣蛋的议员离场的措施已经不太有效,对不愿离场的该等议员,就应当强化其他惩处的措施。对此,立法会主席可以参考其他国家的做法,这是符合议事规则第92条的规定的,也可以别出心裁。
- 责任编辑:达杨
微博关注:
大公网
- 繁体
- 相关
-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