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公网

大公资讯 > 香港在线 > 香港政情 > 正文

热闻

  • 图片

龚学鸣:“佔中”践踏港法治核心价值

  “佔领中环”行动与激进反对派合流,引起社会各界的关注和担忧。发起人戴耀廷等提出有关行动时,已经扬言不惜破坏法律,以迫使中央及特区政府就范。法律界人士及学者对“佔中”持反对意见者佔绝对主流,而全国港澳研究会会员、法学博士宋小庄也强调,法治是香港的核心价值和社会运作的基础,而根据基本法第42条,“香港居民和在香港的其他人有遵守香港特别行政区实行的法律的义务。”

  根据宋小庄的说法,“佔中”已进入筹划或筹备阶段,换言之,进入犯罪的预备阶段,不再属于言论自由的范畴。考察戴耀廷的言论,不难发现,“佔中”针对的主体是全国人大常委会,针对的法律则是香港基本法,而其所谓以“公民抗命”发动不合作非法运动的目的,很大程度上是借“民主”之名,用普选这个重要的议题,挑起诸多社会矛盾,并加深本港内部不同阶层间的恶感和敌意。至于所谓“佔中”并没有实施,应尊重发动者的“言论自由”的说法根本站不住脚。因为根据刑法的理论,有关“佔中”的言论与一般不准备付诸实施的言论不同,已经进入犯罪的预备阶段,而不再属于言论自由的范畴。

  “佔中”假借“民主”对抗中央

  另外,根据《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9条第2款的规定,即“人人有自由发表意见的权利,此项权利包括寻求、接受和传递各种消息和思想的自由,而不论国界,也不论口头的、书写的、印刷的、採取艺术形式的、或通过他所选择的任何其他媒介。”值得注意的是,《公约》第19条第3款规定,上述权利的行使带有特殊的义务和责任,受到以下两个条件的限制,即“(甲)尊重他人的权利和名誉;(乙)保障国家安全或公共秩序,或公共卫生或道德。”换言之,“佔中”声言破坏法律,亦允许不同团体借“佔中”之名预演行动,威胁社会秩序及公众安全,有关言论和做法已超出上述限制,不再属于“言论自由”的范畴了。香港特区的《刑事罪行条例》和《公安条例》对此都有不同的禁止性规定。

  另外,“佔中”行动一直以来都与“台独”人士过从甚密,近期更与在台湾发动学运的学生领袖保持联繫。必须指出,香港的民主运动是中央赋予的,与台湾民主来自党外运动不同,《中英联合声明》规定,香港回归后,通过选举产生行政长官。“佔中”盗“民主”之名,挑起对抗“一国两制”、对抗中央的举动,完全没有正当性,更是违法的政治活动。而对于不断有外国、台湾的社运人士参与香港的非法政治活动,特区政府可考虑採取不予入境和其他制裁手段。

  随著“佔中商讨日三”遭激进反对派骑劫,筛选出三个违反基本法的政改方案,“佔中”逐渐揭开假民主的面纱。越来越多的市民感到“佔中”发起人试图破坏香港的基础和根本,试图利用不明真相的学生公然违法。应对“佔中”是维持香港繁荣稳定的保卫战,是行政长官和特区政府的决策,行会应当仔细研究。特区政府亦应以危害国家和香港金融安全、破坏社会公众秩序、侵犯他人权利自由应对有关行动。
  • 责任编辑:达杨

人参与 条评论

标签:

微博关注:

大公网

  • 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