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图:林郑月娥(中)强调,基本法是普选行政长官最重要的法律依据。左为袁国强,右为谭志源网上图片
大公网5月8日讯(记者 吴维思)反对派一意孤行声称普选要符合“国际标准”,否则就是“假普选”。对此,在政改咨询的过程中,大多数意见都认为,普选并没有统一的“国际标准”。各界强调,香港的普选安排必须符合香港的实际情况,只能在基本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的框架下推进政改。
“政改三人组”在出席咨询会时,曾多次被问及对“国际标准”的看法。政务司司长林郑月娥指出,有关普选的安排无统一的“国际标准”,必须根据当地的独特环境、历史背景、文化等,并通过本地立法才能将《公民权利及政治权利公约》(《公约》)的原则清楚、具体地表现出来。她强调,基本法是普选行政长官最重要的法律依据。律政司司长袁国强表明,很多国际公约或国际文件中制订的要求,皆针对主权国选举,而非地方政府或类似机构的选举,香港是中国的特别行政区,其首长选举,一定要依据基本法。袁国强亦指出,所谓“真普选”,不应该简单就反对派是否能入闸而定,而是任何人都有同等的机会入闸。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局长谭志源指出,所谓的“国际标准”是“口号式”的讲法,他认为,《公约》提出的是原则性的立论,具体的选举制度在世界各地也是有所不同,简言之就是“各处乡村各处例”。而根据基本法第39条,多个国际公约是通过本地法律来予以实施,没有直接适用。他强调,香港是实行“一国两制”,在实现普及和平等的选举权方面,他很有信心达到《公约》的要求,在参选权方面,亦很有信心做到没有不合理的限制。
“各处乡村各处例”
对于反对派经常用所谓“国际标准”来衡量普选的“真”和“假”,本港各界也不认同。基本法委员会副主任梁爱诗表示,凡是普及而平等的选举,没有不合理的限制,便足以符合“国际标准”及基本法的规定。梁爱诗强调,毋须将基本法和国际公约对立,应该要以基本法为依归,而基本法已承认人人皆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而且无不合理的限制。至于选举的实际操作,梁爱诗认为,每个地方及国家都有不同的规定,需要按照本身的实际情况制订。
全国政协委员、基本法研究中心主席胡汉清表示,普选权和提名权并非捆绑,提名权无“国际标准”,可有合理限制,他举例说,“英国公民都无权提名首相”。胡汉清亦指出,香港2017年实现普选后,提委会的组成和提名程序,仍可不断改良。
身兼基本法委员会委员的资深大律师莫树联指出,基本法第45条的规定,照顾不同的需要,符合本港实际情况。他强调,不应将所谓的“国际标准”一字不漏、一成不变地套用于本港的行政长官普选,并呼吁香港应有“自己独特的方案”。
基本法委员会委员刘乃强表示,认同行政长官普选应符合“国际原则”,又指基本法对此已经有所规定。他认为,基本法规定所有“香港永久性居民”而不仅是“中国公民”,都依法享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较所谓的“国际标准”而言,更是“超国际标准”。
港区全国人大代表、香港工商专业联会主席黄友嘉指出,香港的普选是一个地方选举,不能和主权国家的选举混为一谈。他强调,西方民主国家,即使经过数百年发展,其政制中最基本的投票权,都有商榷的空间,例如美国有些州,有案底的人会被剥夺选举权,而英国、加拿大、澳洲和新加坡等地,都是严格区分公民和永久性居民的选举权和被选权,但反观香港,只要是永久性居民,即使不是中国公民,都有选举权。因此,黄友嘉说,如果香港在选举权方面属“国际标准”,恐怕那些国家都会被冠以“假普选”之名。
“一国两制”香港独有
港区全国人大代表、商界立法会议员廖长江亦指出,普选并无“国际标准”,每个地方都是基于当地独特的历史和社会背景,设计选举制度,而香港的普选必须符合基本法,不能照搬外国制度。
经民联立法会议员梁美芬认为,香港一定要走自己的民主之路,因为“一国两制”的制度是香港独有,未来的普选亦无“真假”之分。
工联会立法会议员黄国健指出,香港作为特区,只属地方级别而非独立政治实体,所以搬出“国际标准”是毫无意思,社会各界应尊重香港本身的地位。他又表示,普选的权力来源是基本法,一切的政改方案都应依照基本法和人大常委会的决定进行,不应脱离基本法,抢占道德高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