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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继亭:反对派政改“诚意”存疑

  首阶段政改咨询明日即将结束,过去五个月来各界提交了近四万份意见书,各种建议百花齐放蔚为壮观。然而,在眼花缭乱的政改建议表象之外,却是令人忧虑的政治现实。许多所谓的“建议”,完全脱离香港应遵守宪制秩序,天马行空漫无边际。姑勿论提出者的真正意图,供从表面上看已严重违反法律要求,根本不可能获得接受。按目前这种局面,若法律原则不被接受、中央的立场不获尊重、理性沟通不被认可,香港要实现2017普选,无法不令人不悲观。

  中央不会原则性让步

  实事求是地讲,五个月前政府展开政改咨询之时,没有多少人会天真地相信只靠五个月时间便能收窄分歧,达至普选共识。但当时的整体气氛仍然流露出审慎乐观情绪,纵使有人要挟以“佔领中环”来威逼各方。但四个月之后,公众看到的不是更理性而是更极端,不是更尊重法律原则,而是对法治的破坏。

  其一:中央立场不获尊重。无论反对派是否愿意,香港是中国的一个特别行政区,这是无法改变的事实。因此,在特区政改问题上,中央拥有立场与态度,不仅是宪制要求,更是政治需要。在过去一年尤其是过去四个月以来,中央领导人以及相关的中央级官员,已经数十次重申了中央对香港普选的立场原则。但这些言论换来的不是反对派的理性应和,而是更加极端的挑拨与混淆视听。三十多年前中国国力微弱尚且能从英国人手中夺回香港主权,更何况是三十多年之后强盛的今天。中央不可能作出原则性让步,如果连这一点也不被尊重,普选还有实现的可能?不要以“没有普选便无法管治”来威胁,在主权与管治权面前,中央政府不可能作出妥协让步。

  其二:法律原则不被接受。不论是中央还是特区政府,都在不断强调落实普选必须遵守《基本法》框架,但这种原则同样不获反对派接受,坚持要以不合法的“公民提名”去改变普选模式,这不仅违法更是危险之举。在提名程式方面,《基本法》第四十五条明确规定提名权属于提名委员会。任何绕过或削弱提名委员会实质提名权的建议,在法律上都难以过关。事实上,无论是立法会、行政长官和特区政府,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都必须依法办事。任何在法律上有争议的建议方案,在政治上亦难以得到立法会三分之二议员支持、行政长官同意,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批准。如果法律原则不被接受,难道要寄望一个不合法的政改方案在香港落实?

  其三:理性沟通不被认可。反对派经常叫喊的口号或曰刻意经营的政治策略在于,要逼中央“让步”,为达目的,可谓无所不用其极,攻击中央“无诚意沟通”有之,攻击建制派“不要民主”有之,总之,似乎只有他们才最有诚意。但事实又如何呢?反对派难道真的尽了沟通责任?中联办两次三番邀请当面沟通,屡遭藉口杯葛,即便是到了上海,反对派也是在玩弄政治。回到香港仍旧找各种各样藉口不愿与中央官员当面沟通。

  更为严重的是,明知中央的政治底线,反对派仍然派出陈方安生与李柱铭到美国,尽管他们声称是“寻求美国瞭解香港政改”,但所有人都看得出,这是显而易见的“邀外力干政”。难道反对派会认为,这样做可以逼使中央作原则让步?恰恰相反,这是一种挑衅,而这种行为绝非“有诚意”的表现,而是“恶意”的反映。持这种态度的反对派,市民又如何不会悲观?

  脱离基本法普选无望

  政改发展至今,有四点问题已经明确。第一,香港市民都希望如期落实普选,在2017年“一人一票”选出行政长官,不愿意见到政制发展原地踏步。第二,法治是香港的核心价值,市民普遍认同政制发展须按《基本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相关解释和决定进行。第三,众多市民认同行政长官须由爱国爱港人士出任。第四,既然《基本法》规定行政长官候选人须由提名委员会按民主程式提名后普选产生,社会应认真讨论提名委员会的组成、提名程式、候选人数目等议题。

  时至今天,政改的大致轮廓已渐清晰。反对派如果以为靠“佔中”、靠“邀美干政”、靠煽动对立就能逼使中央作出不可接受的让步,将是痴人说梦。中央对港澳的政策,根本宗旨是要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保持香港的繁荣稳定。试问,如果政改可能动摇这些对原则,中央可能让步吗?反对派应当清晰看到这点,拿出真正的诚意,在《基本法》框架下推动落实普选。
  • 责任编辑:达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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