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2020”提出废除特首不能有政党背景的限制,“学界18”没提这种主张,说明两者是有区别的。在香港政党走上法制化的道路之前,特首政党背景的限制还是要保留的。而两者都提出了行政长官普选了,连提名行政长官的提名委员会也要普选,世界上并没有这样的“双重普选”的安排,这种安排也不符合基本法。
有朋友问,“香港2020”和“学界18”提出的政改方案有何异同,是否符合基本法?这是值得讨论的问题。
就行政长官的普选方案而言,两者有差异,“香港2020”提出废除特首不能有政党背景的限制,但“学界18”没有提出这种主张。“学界18”提出2%-3%公民推荐的法定程序,又主张普选採用“两轮投票制”,获得过半选票的候选人才能当选,但“香港2020”没有类似的主张。这说明两者有区别。
特首政党背景限制应保留
笔者认为,在香港政党走上法制化的道路之前,特首政党背景的限制还是要保留的。否则,在政党利益和特区总体利益之间就会出现矛盾,有政党背景的特首就不可能向中央政府和特区负责,就难以正确执行香港基本法,所以是不可取的。“学界18”提出2%-3%的公民推荐的法定程序,虽然与“真普选联”的“三轨制”方案明显违反基本法不同,但并没有基本法的依据,也有可能干扰提名委员会的提名。馀若薇就曾在报纸撰文说,获得10万选民联署的人,难道就可以被隻有1200人的提名委员会否决。由于难免引发争议,所以不可取。但“两轮投票制”是普选的可行方式之一,并无不可。最后是否採用,是政改“五部曲”要解决的问题。
然而,在提名委员会的组成和提名程序两个方面,“香港2020”和“学界18”却有些相似。先说提名委员会的组成,“香港2020”的方案是:1、人数由现在的1200人,增加至1400人,隻有第四界别增至500人,由普选产生,其馀三个界别还是保持300人;2、第一至第三界别废除公司票和团体票,改为个人票,由普选产生。“学界18”的方案是:1、人数维持现在的1200人。2、与“香港2020”相同。
对于提名程序,“香港2020”的方案是:1、获得10%提名委员支持,就可以成为候选人,但不得超过25%的上限;2、候选人数不设上限,每名提委隻能提名一人。“学界18”的方案是:1、获得12.5%提名委员支持,就可以成为候选人,不设上限;2、与“香港2020”相同。
由此可见,在提名委员获得组成方面,“香港2020”的方案扩大了第四界别的人数,比其他界别多了200人,不符合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决定关于“各界别、各阶层、各方面的均衡参与”的原则。对提名委员会的组成,香港基本法第45条有“广泛代表性”的要求,由于推选委员会、选举委员会也有同样的要求,对提名委员会“广泛代表性”的理解,应当与推选委员会、选举委员会的安排相一緻,而不能将“广泛代表性”理解为“扩大选民基础”。如果片面理解为“扩大选民基础”,就会出现“香港2020”和“学界18”提名委员会也要普选的主张,行政长官普选了,连提名行政长官的提名委员会也要普选,世界上并没有这样的“双重普选”的安排。这种安排不符合基本法。
从推选委员会和选举委员会组成来看,提名委员会的“广泛代表性”应当理解为各界别、各阶层、各方面的多种产生方式的参与,包括但不限于协商和选举方式相结合的产生,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相结合的产生,团体票和个人票相结合的产生,当然委员和非当然委员相结合的产生,普选和非普选方式相结合的产生等等。但“香港2020”和“学界18”却都主张由唯一的普选方式产生。笔者认为,两者都不符合基本法第45条的“广泛代表性”的原则。
两方案均犯张冠李戴错误
对于提名程序,两者也都发生了张冠李戴的错误,就是把适用于行政长官普选前的香港基本法附件一的规定,也适用于行政长官普选后。但这不能完全责怪“香港2020”和“学界18”,因为这是曾荫权当年主导政制发展时就已经出现的错误,出现在2007年7月10日公布的《政制发展绿皮书》和12月公布的《政制发展绿皮书》公众谘询报告中。记得2007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明确“提名委员会可参照选举委员会的现行规定组成”,并规定若干候选人名额后,笔者曾在报刊多次撰文指出上述冯京为马凉的错误,可惜香港社会并没有在意。
现在“香港2020”和“学界18”误把第45条的机构提名当作附件一的个人提名,把第45条的按民主程序提名当作附件一的八分之一或其他比例的提名,这是以讹传讹的结果。从法律解释的角度看,第45条与附件一的文字是有差异的,既然有差异,就不可能具有相同的意义。至于应当如何理解,笔者上周的短文提出三种理解,可供参考,在此不赘。在笔者提出的三种理解之外是否还可以有其他理解,并不能完全排除。现在是回归香港基本法第45条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的时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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